吳長 wrote:
最近老婆為了工作的事...(恕刪)
現在勞工請假規則有安胎休養請假的規定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
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
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意思是,
如果你老婆需安胎休養,
有醫生證明的話,
最多可請一年(但應該很少有人懷孕超過10個月吧)
不限於住院,在家休養也可以請
但薪水只能領30日,且折半發給
給你參考了
http://www.wretch.cc/blog/ka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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