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小迷糊 wrote:首先必須先抱歉,由於...(恕刪) 我很想知道,上了法庭,你是要怎樣跟法官解釋,你擁有孩子獨立的扶養權???沒有法律婚姻的支持,也沒有獨立扶養的事實,,,,就跟法官說我是小孩的生父,,,,,除非生母不再或生母無照顧之能力,,,,,你才有機會,跟生母的家人打官司別搞錯了。是跟生母的家人打官司,而不是跟生母打官司。都父不詳了,還怎樣跟生母打官司??連國稅局報稅,你小孩都不能報扶養親屬了! 你是要怎樣打官司??以小孩生父的名義!!你跟生母最多只能打,探視權和共同扶養權的官司。
PC小迷糊 wrote:首先必須先抱歉,由於...(恕刪) 多給你老婆錢,但前提是能見孩子一面才給,你可以試,但是,對方會知道我在回覆你,這樣子,對方還是不讓你見孩子。你去問她孩子是不是不見了?你說你如果把孩子綁架走了,你再說一次如果,這樣子,是不是她也沒證據,報警也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