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fly wrote:
另外,不管是不是同性教育:
現在的性教育的確不好
不然社會不會有那麼多的小媽媽
除了性教育
是不是應該先加強道德以及責任教育呢?
性是過程,但不幸被這過程何不小心誕生的生命
多半是悽慘的
教育部阿......能不能暍止性犯罪以及社會問題
端看您如何引導我們的下一代了呀?恕刪)

我也是覺得現在的性教育真的不好;年紀愈來愈輕就發生性行為了.....
如你說的小媽媽很多
我是沒有看過網路上大家轉寄的教材啦; 我的孩子老大目前尚未滿5歲
我只是認為在我這年代國小不是都是很純真的嗎~還是我住的太鄉下了; ...是我和社會脫節了嗎?~國中的性教育不管是同志非同志我個人認為國中這階段要好好的教育性關念這倒是真的
但現在的小孩也的確愈來愈早熟~
XTR wrote:
疑問是你在前篇質疑時列出的文章內容提到的《認識同志—教育資源手冊》《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
自己是否看過全本?

還是只是從某聯盟版本再次節錄出來?



這個去Google 下就找的到啦! 還是您都是看標題就開砲

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國小版)
http://www.gender.edu.tw/upload/AllOtherFile/%E6%88%91%E5%80%91%E5%8F%AF%E4%BB%A5%E9%80%99%E6%A8%A3%E6%95%99%E6%80%A7%E5%88%A5%E5%B0%88%E6%9B%B8.PDF

認識同志資源手冊
http://www.gender.edu.tw/upload/AllOtherFile/%E8%AA%8D%E8%AD%98%E5%90%8C%E5%BF%971.PDF

性別好好教(國中版)
http://www.gender.edu.tw/upload/AllOtherFile/%E6%80%A7%E5%88%A5%E5%A5%BD%E5%A5%BD%E6%95%99-%E5%85%A8%E6%96%87.PDF

另外真愛聯盟如果引用錯誤或是竄改教鋼,儘管大聲砲

但如果字字句句都確實是來自教材內容並無說謊之實.而反對者只會在那說斷章取義,張冠李戴,但都未解答我們這些家長對問題教鋼的疑問,請問這算是良性討論嗎?

今天看新聞.某些團體要去教育部反抗議,針對多元議題要宗教團體滾出校園,我看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戴帽子" 因為現在某些人要塑造 反對政策=反同志=也八成是基督教徒

我回文至此不再回文 因為台灣現在就是戴帽子文化盛行,我想某些人也很想給我找些帽子來戴吧.... 看到這種環境

怕了....

samhjc wrote:
這個去Google ...(恕刪)

別氣了
不要為了一顆老鼠屎放棄了一鍋粥阿
連16歲以下性行為是違法的都不知道
突然覺得自己跟那樣的人一般計較很蠢....
samhjc wrote:
看來您看文章的角度跟別人不太一樣
跟教鋼一樣,去Google就有
引用自中華民國法規資料庫
名  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google誰都會
但是要貼就貼完整一點
不要學聯盟一樣喜歡「斷章取義」!

後 面 最 重 要 的 一 句 你 為 何 不 一 起 貼 呢?

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自主罪:
第 二百二十七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前一篇都點出來了
為何這篇卻又把227-1這句 "重點" 漏貼了?
還真巧!?

samhjc wrote:
未滿16歲的男女生,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刑法第227條之妨害性自主罪,僅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所以我才回問你這句:


所以是兩個未滿16歲的少男少女,在兩情相悅之下發生性關係
是可能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意思?

你怎麼就不直接回答了呢?

然後你只貼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條文

而漏貼與我問題最相關的「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僅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的條文了呢?


還是說「您看文章的角度跟別人不太一樣」?
freefly wrote:
別氣了
不要為了一顆老鼠屎放棄了一鍋粥阿
連16歲以下性行為是違法的都不知道
突然覺得自己跟那樣的人一般計較很蠢....

呵呵~
蠢不蠢只有自己最清楚了...

但是建議你先去讀一讀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
搞清楚後再上來附和他人吧
免得貽笑大方~

samhjc wrote:
應該是十六歲

未滿16歲的男女生,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刑法第227條之妨害性自主罪,僅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多謝samhjc大指正,另引用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了解盡年青少年發生性關係的比例越來越高,但是教導小孩"在性交過程中,青少年學習作身體的認識與探索,並且學習尊重彼此的身體,隨時關心彼此的感受,讓性愛成為愉悅的事" 這件事實在是太超過.要是哪天青少年因為"課後實習"探索並學習尊重彼此的身體發生關係被告了,家長怎麼告訴他們老師教的東西是違法的?這樣要學生怎麼再學習?老師要怎麼在教育下去?

這樣的課程教導學生,教育部實在得三思,好歹考慮適法性的問題,不然豈只有去吃XXXXXXX就可解決?

才疏學淺,歡迎各位提出意見或指正,無意筆戰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僅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此罪者,減輕免除其刑。"

227-1不代表無罪.此一教材極可能提高青少年犯罪率
samhjc wrote:
這個去Google 下就找的到啦! 還是您都是看標題就開砲

前幾天我已經看過全本了
所以不必幫我找連結
問題是你自己看過全本了沒?
你有回答了嗎?

samhjc wrote:
另外真愛聯盟如果引用錯誤或是竄改教鋼,儘管大聲砲

你能告訴大家這個「真愛聯盟」是個什麼組織啊?

samhjc wrote:
但如果字字句句都確實是來自教材內容並無說謊之實.而反對者只會在那說斷章取義,張冠李戴,但都未解答我們這些家長對問題教鋼的疑問,請問這算是良性討論嗎?

所以才問你看過全文本了沒?
聯盟版本會不會已經先「斷章取義」?

samhjc wrote:
摘自《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 (國小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教材專書)p.19-20
■性別平等社會的圖像《教材》
……當無預期的懷孕,當事人也可享受自己對生命選擇的自主權……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
~~~~~~~~~~~~~~~~
非受迫性懷孕墮胎已經合法了,這...我太久沒更新還是怎樣? 而且教鋼中只列墮胎為唯一選項,難道學習負責任生下來撫養小生命長大從未考慮過? 這看起來又像抄一抄部份女權運動者的論點然後變成教材


《我們可以這樣教性別》全本有328頁

其中的 "性別平等社會的圖像" P.19-20 全段原文在這:


如果這是一個性別平等的社會,則不管女人、男人、同性戀、異性戀、跨性別者走在路上皆無需擔心,因為這會是個性別友善的空間和環境,也沒有人會強調「同性戀」這詞,因為父權體制下的性別定義已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多元的社會,婚姻也不再侷限於一男一女的構成,可以是男生跟男生、女生跟女生,跳脫傳統兩性社會的性別框架的家庭組成。家務分工依照個人的專長、興趣,在彼此對等尊重下所達成的協議,負責擔任家務的人也不被視為對經濟產值無貢獻的人,在家裡看電視時,也可看見多元家庭的範本,不僅除了一男一女的父母親且育有一兒一女的「以往的理想家庭」,更可能出現單親家庭,出現兩個非異性戀所共組的家庭,當大家看電視時,不覺得奇怪或噁心,而是同喝開水般自然的接受現狀的存在。

而一男一女的「理想家庭」也不一定都是男性較高,很有可能有較高大的女性和較矮小的男生,傳統的性別刻板印象消失,沒有既定的性別特質框架,不會有人說「男人就該像個男人,女人就該體貼」,因為不會有人特意提醒性別界線,因為已消弭不見,立法院、公司、國家、統治階層不再大部分是男性,弱勢性別也很受重視的擁有發聲的主權,擁有決策的主體性,同性戀不需come out,父母也不需comein,因為同性戀並不是什麼應該羞愧、不能自然的走在街上。生活在家裡、社會裡,即使到了適婚年齡,身邊長輩、友人也不會以強迫異性戀思維的問說:「何時吃你/妳喜宴,何時可以抱孫啊?」

沒有人試圖宰制別人

在親密關係的性生活中,沒有人會被強迫性交、口交,而是都能被受尊重愉快的享受性生活,當無預期的懷孕,當事人也可享受自己對生命選擇的自主權,不會有人譴責對或錯,取而代之的是呵護照顧與祝福,墮胎是一項合法、合理的選擇,家庭資源分配平均,不會出現重男輕女的情形,不因性別使享受的權利義務不平均,女生一樣要搬重物,男生一樣要煮飯洗碗,當經濟狀況有限,不一定是男生享有較多資源讀書、生活,男性能展現脆弱的一面,可以表達被愛的需求,流淚也不被視為可恥的表徵,暴力是不被允許的,在任何性別裡面,沒有人試圖宰制別人,女性可以穿著清涼走在街上不受性別騷擾,不因此成為男性觀看的客體,也可以大吃大喝不需減肥成為男人理想的身材、性幻想對象,女性可自主的表達對性的需求,可自由的採取主動或被動,享受性的樂趣。

在校園、職場生活裡,沒有性別弱勢被取笑,被脫褲子驗明正身,或排擠的情形不會發生,也不會發生性別歧視、性別騷擾的情形,女性不會被當成花瓶、不會被說成開車沒大腦的人,男性也不再特別強調性能力的重要,Lesbain、Gay、Bisexual、Transgender、Queer不會因性別差異被拿來做解職、不聘用的理由,職業角色不再僅是舊有經濟角色的想像,女人一樣可以當屠夫,男人也可以是電梯先生,教科書上的性別比例,既有性別刻板印象將破除以往迷思,異性戀者瞭解LGBTQ的存在,LGBTQ也將在社會文本中看見自己的存在,且能對自己產生自我認同而不需走過太多艱辛的路,任何人都能自在的生活在世界上,社會多元的並存著。

奇怪了
看完這這整篇文章後
還真不知道文章哪裡說過『墮胎為唯一選項』的了?

你可以指出來告訴大家嗎?

samhjc wrote:
今天看新聞.某些團體要去教育部反抗議,針對多元議題要宗教團體滾出校園,我看的第一個反應就是"戴帽子".....

那麼請你倒是說說看
針對多元議題的連署活動到底有沒有「宗教團體」躲在後面?
那個神秘的「台灣真愛聯盟」又是個什麼東西啊?

戴帽子?
如果自己行的正坐的直
心中坦蕩蕩
不是偷偷摸摸的 "假借反對之名,行宗教異議之實"
何必自己先往自己頭上戴帽子?
奇怪?


samhjc wrote:
反對政策=反同志=也八成是基督教徒

此話怎講???


samhjc wrote:
我回文至此不再回文 因為台灣現在就是戴帽子文化盛行,我想某些人也很想給我找些帽子來戴吧.......

回不回文是個人意願與自由~


而文章從頭到尾有看到誰想給誰戴帽子嗎?

如果有人那麼想戴帽子自己不會去買一頂來戴嗎?
jcman wrote: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僅十八歲以下之人犯此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227-1不代表無罪.

沒錯
227-1並沒有說十八歲以下一定無罪,但是 "有可能" 無罪
所以才需要法院裡的法官依據每一案例的事實與證據來下判決是否有罪
不是嗎?

jcman wrote:
此一教材極可能提高青少年犯罪率

言重了吧....?

不知此論述有何依據?

如果沒有,算不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呢?

XTR wrote:
沒錯
227-1並沒有說十八歲以下一定無罪,但是 "有可能" 無罪
所以才需要法院裡的法官依據每一案例的事實與證據來下判決是否有罪
不是嗎?
(恕刪)


有可能無罪 =/= 有罪,whatever...問題是當小學生因為性交而被移送法院審理,多數學生皆說是因為"實施探索",這樣到底有罪無罪??
這對於辯論實施多元性教育不是重點,但卻是個很實際的衍伸問題,司法資源又得耗費在這種模稜兩可的環境了。

這與廢除死刑的議題好類似,較少數的理想主義者(在台灣)硬是要立竿見影,就不顧國情輿論的硬幹,我不反對廢死刑就如同我不反對同性戀,但是是否應該先將尊重生命ˋ人權ˋ法治等的觀念先奠基於多數人的心中,再來實現理想; 在討論性教育時,是否也應該按部就班的將適合的觀念灌輸給適當年齡的孩子,教導一個10歲的孩子與18歲的孩子的東西應該要有取捨吧?
綜觀這本課綱,內容我們可以看成是在解釋多元的"性",但以現在小孩子的領悟能力,難保她們不會視為是變相的鼓勵。
而且老師教的,學生一定聽嗎?書上說用保險套,小學生發生性行為一定會用??大人都一堆人不用了,小孩怎麼會有空思考以後產生的問題呢??一但這社會多了一票的小爸爸小媽媽,斗膽請問XTR兄,這個社會問題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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