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odyRedMoon wrote:好 我先跟前夫談談這情形 他們不是鄉下人
鄉下人?風土民情上這...(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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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週三,
拜託妳馬上去找縣市政府社會局的婦女及兒少福利科,
別再讓孩子過去妳前夫家,
妳告誡前夫也沒用,
蛇鼠一窩搞不好這次過去孩子就不還妳了。
由兒福主管機關先作行政處分暫停前夫的探視權,
再向法院提起停止監護權訴訟,
看是與法院目前進行的監護權訴訟併案辦理,
或前案停止審判,
等兒福機關訴訟結果出來再續行審判。
主管機關判斷是否確有其事,
一般由專業兒童心理輔導人員與孩童面談再做結論。
參考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第71條第1項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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