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摘錄"永然法律事務所"的部分文章內容如下:
(前略)...由於運動競賽難免受傷,如果運動競賽導致受傷,
選手須負民刑事責任,恐怕無人敢參與運動競賽,
因此實務上通常認為運動競賽過程中造成他人受傷屬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
或法律上容許之風險,得阻卻違法,
因此,除非是故意受傷他人,或違反規則導致他人受傷,
否則無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亦不會構成刑法之傷害或過失傷害罪....(後略)
對於法與理的部分先建立概念後,
原PO應該會放心許多!
人情往來的部分,原PO業已贈禮品致歉,
私以為無須前往調解!
本國調解會實務上,多偏向強勢者,
原PO若無定見,只是讓對方多占便宜罷了!
以上,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