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項哺(集)乳室之基本設備、安全、採光、通風及管理、維護 或使用等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以當中通風乙項而言,加以現今公務單位多以冷氣26度為限,應是一致標準,且,若相關設備未符規定可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若真的很在意,您可以上國健局申訴電話~)
第四條 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前項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 室而受影響。
雖查閱相關條文與性別平等法亦未明確規定上班時間哺育限時多久,可能會回歸於單位機關於不影響工作內容前提下自訂時限,但就目前條例上未見相關條文規定(灰色地帶,應是預設不認為員工會以哺育乙事推冗工作)
所以樓主是站得住腳,但為了職場和諧,以能溝通為先,若真不行再~~逕自處理吧~
Apple54321 wrote:
我是還在哺乳中的媽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