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雇主可以拒絕請育嬰假的員工提出延長育嬰假的請求嗎?(公司在當初答應育嬰假時已找新人頂替該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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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最長申請為2年, 在子女滿3歲前, 另, 育嬰津貼給付最長為6個月

Q: 安安想請育嬰假, 但公司以人力精簡為由, 軟性建議安安不要請育嬰假, 並暗示若請育嬰假可能回來沒有工作?

A: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規定只要申請人符合申請育嬰假條件, 公司不得拒絕安安的申請, 若企業不允許育嬰申請, 可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3條向當地縣市政府的勞工局提出行政申訴

Q: 請育嬰假後, 是否可提前或延後申請的留停時間?

A: 根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 若需提前或延後復職, 可與雇主協商.

資料來源:關於育嬰假-必須知道的事

我喜歡你,雖然我不知道未來會怎麼樣,但我想好好地把握住現在,你覺得呢!

三葉蟲 wrote:
一人最長申請為2年,...(恕刪)


父母雙方其中一人在子女滿3歲前都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喔
如果不給請的話可以和勞工局申訴
只是一般來說會讓你請到兩年的公司很少
我的情況其實沒差,因為當初公司講好準假的條件是視同離職,也已找新人來與我交接清楚了,目前想延期單純只是想勞健保可續掛公司~
樓上有人說了
要延長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員工可以跟公司"協商"
也就是說, 公司沒有義務答應

當初既然已經決定離職
就該請兩年留職停薪
現在想延長, 難了...
已致電勞工局得到答覆為延長半年以上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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