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小弟有一子女,離婚時把監護權給了前妻。
但離婚後到今天,這八年的時間孩子是與我同住的。
這段時間對孩子的所有生活起居,相關費用都是我在負責。前妻完全沒有支付過一毛錢。
甚至連絡頻度也是如此。往往是一年或是更久才會收到前妻打來問候孩子的狀況。
最近有想幫孩子申請護照與身分證。但礙於監護權沒在我手上導致我無法替孩子去申請。
這樣下去孩子還得等到她成年以後才有辦法出國等等。
因此我想去法院申請監護人的變更。
但第一次碰到這樣的事情,很多眉角都不知道,甚至該如何跑法院也不清楚。
不知道這裡是否有過來人可以指點我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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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0823552
文章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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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60826033
以下是小弟查詢到的資料,如有錯誤敬請見諒,詳細請詢問地方法院法律協助。謝謝!
聯絡的到對方雙方協議,雙方當事人攜帶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監護權變更約定書親自至遷入地戶政所辦理。

聯絡不到對方或對方不願意,請到地方法院,家事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主張監護權協議不利子女或有監護權的人沒有盡到照顧責任,聲請法院改變子女的監護權。
提出自己適任之證據:如工作及收入證明、過去照顧該子女生活、教育、醫療之證明,有協助照顧子女之支援系統等,主張他方不適任之證據:過去疏於照顧或照顧不當之行為或將來無照顧之意願及能力之事證、未負擔子女生活費用、對子女施暴、虐待或有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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