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切實際的規定, 請出示法律有效出處.一般出了錶店就沒辦法證實是不是買家在某個時間點自行調包.所以店家不會, 也不可能承認自己賣的錶有問題.高雄事件太離譜, 自己賣錶還不會驗, 還牽拖前賣家, 誰知道放在回收店多久 又在什麼時間點被保養了.
名市錶店 wrote:商標法明定 : 買...(恕刪) 這種貼文還真是為恐天下不亂啊!詐欺尚需考慮主觀意圖,原錶主跟本不不知錶被偷換的狀況下,何來有故意可能?況且你都說收購者明知被換過,跟本沒因此陷於錯誤,詐欺跟本無成立可能!商標法而言,原錶主非仿品制造者,單純販售仿品據商標法97條也限主觀需明知,原錶主既然對於被換料不知情,何來有成立本罪之可能!反而是明知假錶卻收購用以圖利的錶店才是民刑事責任的歸責主體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