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話先說在前頭:
1.這篇文章的作者應該不太了解一家公司財務投資的資本預算決策,所以才會寫出"Apple的獲利來自其他合作夥伴的虧損",對企業而言,獲利是絕對的終極目標,但不是短期的目標,Apple與他的合作夥伴只是各取所需,絕不會有什麼我來虧損讓你賺飽飽的慈善家。
2.AT&T當初願意跟Apple簽這項合作協定,一方面是提高3G網路的使用量,早點達到規模經濟,AT&T在美國的評價如何,絕對不是大好,Apple決定跟AT&T合作時,有許多人是卡在不喜歡AT&T,所以選擇不辦iPhone。而如今iPhone的銷售出奇大好,已快達到AT&T的硬體負擔,若舊有用戶佔據頻寬,而且每次新進用戶就要綁兩年約,對於越來越塞的3G網路只是會升高使用者的怨言。這時候Apple決定放棄單一經銷商的決定,個人認為對Apple的AT&T的使用者滿意度與品牌形象都有幫助,且合約本來就簽到2010年(或許Apple早就算好了)
3.很多人口口聲聲說WM很開放,其實也是建立在一個不開放的東西(office)上面,個人認為這個論點蠻特別的,值得討論。
這篇文章蠻有趣的,尤其文圖並茂,作者很用心(圖請到連結中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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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ogi.com.tw/newforum/article_list.aspx?Topic_id=6102981
作者:Scirocco Pilota( sciroccopilota )
問世30個月以來,我們聽到的一直都是 iPhone 的讚美之詞:驚人的成長,超過5000萬台的銷售量,以及全球各地消費者(包括台灣)的瘋狂擁護。然而在華麗成功的背後卻掩蓋不了許多人對蘋果「強硬手段」的批評:自建封閉的作業系統、不允許其他「非蘋果」的開發工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只支持自己建立的傳輸格式(拒絕 Flash 格式),向全球電信營運商索取高昂的補貼等。在 iPhone 成功的同時,是不是也灑下了未來滅亡的種子?
短短兩年締造手機產業奇蹟
成為手機產業的龍頭老大要多久?
你若有機會問 Steve Jobs 這個問題,他已經有了答案:只要兩年!
根據顧問公司 Strategy Analytics 兩天前公布的數據,Apple 公司2009年第三季 iPhone 部門獲利達到16億美元,甚至超過了被稱為手機產業的巨無霸: Nokia 手機部門的營業獲利(11億美元),首度拿下全球手機獲利冠軍的榮銜。2007年 Apple 宣布進軍手機市場,短短兩年內就登上全球手機獲利王寶座,繼個人電腦、NB筆記型電腦與 iPod 之後,手機成為 Steve Jobs 最新征服的市場。
不過若只以獲利數字來評斷誰是手機市場的老大,也實在有點趁人之危。Nokia 過去以來的主要銷售市場:非智慧型手機(尤其是平價手機)市場受到金融風暴的影響而顯著衰退,營運成本高昂的 Nokia 獲利表現自然受到打擊。Nokia 還在智慧型手機市場承受日益加劇的競爭壓力,尤其在北美市場的佔有率逐漸下滑。若以整體出貨量判斷,Nokia 第三季仍以 1.085 億支的銷售量遙遙領先,Apple 同季的 iPhone 3GS 與 3G 出貨量僅為 740 萬支。但僅銷售十分之一的手機數量反而有更高的獲利,Apple 的確不負外界稱之「賺錢機器」的美名,「一直被模仿、從未被超越」可說是 iPhone 最好的形容詞。
然而 Apple 的成功很大一部份是建立在其他合作伙伴的虧損之上:包括終端消費者、電信營運商及程式開發業者都以不同的形式付出代價。美國消費者僅需要花 199 美元(簽約價)就可買到最新的 iPhone 3GS 機型,殊不知電信業者其實「補貼很大」、還要承諾 Apple 最低銷售數量才能擁有獨家銷售權。根據市場研究公司 Yankee Group 的報告,第一家與 Apple 合作的電信營運商 AT&T 一直到第 17 個月才實現 iPhone 業務的損益平衡點,這還沒有算入 AT&T 對其 3G 網路大幅升級的費用。
過去移動電信營運商透過提供免費或低價手機藉以吸引用戶簽下長期合約,iPhone 的補貼銷售雖然大幅增加了數據服務的銷售,但吸引新用戶的成本也快速上漲,甚至擠壓了營運商的利潤率。表面看來,iPhone 替 AT&T 提升了 ARPU (每月平均月租費)值:iPhone 用戶每月月租費用近 100 美元,遠高於其他使用者的月費(約 50 美元/月)。但 AT&T 也付出了不低的代價:推估 AT&T 為每台 iPhone 3G 手機提供至少 300 美元的補貼,而用戶越多 3G 網路就越擁擠(無論是語音服務還是數據服務),iPhone 使用者下載遊戲、影片和其他網路資料的用量是其他智慧手機用戶的二到三倍。2006 年至 2009 年間 AT&T 的數據服務傳輸量暴增了 50 倍,這很大要歸功於 iPhone 用戶。但網速過慢使得 iPhone 用戶大為不滿,AT&T 也被迫提升 3G 網路硬體設備。推算若取消對 iPhone 的補貼,AT&T立刻能獲得 2 年包月合約總額 33% 的利潤,同時將實現盈虧平衡點的時間縮短為 8 個月。比補貼更頭痛的是最低銷售量保證:不少電信營運商(包括台灣的中華電信)在與 Apple 簽約時都承諾了最低銷售量(中華電信為 10 萬支),若沒有達到銷售目標、當初繳交的保證金就無法拿回,許多中華電信的員工為了達成上面訂下的每月 iPhone 銷售目標而叫苦連天。對岸的中國聯通甚至承諾了 500 萬台的銷售量,以上市半個月的銷售數字(未超過 5 萬台)判斷,中國聯通要拿回保證金恐怕遙遙無期,除非明年年底大幅降價促銷。
更讓營運商心寒的是,在與 Apple 一起打拼數年之後,Steve Jobs 竟準備放棄之前的獨家銷售方式。為了刺激銷售量成長, Apple 決定選擇更多的合作伙伴、準備推翻目前在單一市場僅擇單一營運商獨家合作的方式。AT&T 與 Apple 簽下的獨家銷售條款將於 2010 年到期,目前看來 AT&T 續約的機會幾乎為零。種種線索也指出 Apple 內部也正在緊鑼密鼓研發適用於 CDMA 網路的 iPhone 機型,最快可能在明年夏季就與另一個美國營運商 Verizon 合作銷售。根據筆者在富士康的朋友透露,第 4 代 iPhone 的造型「將與前三代機種完全不同、大家敬請期待」。分析師預估 Verizon 銷售的 iPhone 在推出第一年就可達到 200 至 400 萬支,以平均出貨價格 500 美元計算,這將給 Apple 再輕鬆帶來 10 至 20 億美元的額外收入,而受傷最大的將是現有合作伙伴。
利用現有優勢捍衛利益
在與微軟多年競爭的經驗中,Steve Jobs 深刻體會到了微軟的「用戶優勢(在美國稱為用戶網路優勢)」並將所學到的教訓發揮的淋漓盡致。Office 套裝軟體與 Windows 作業系統相容程度最高(所有 Mac 用戶都有深刻體認),而且微軟的文件格式幾乎都不是開放格式,因此很難改用替代產品。微軟最大的競爭力在於龐大的作業系統及 Office 辦公套件用戶,任何使用者就算想換用競爭對手的產品,也很可能因為與別人不相容的困擾而打消念頭。這次 Apple 的優勢是過去 iPod 與 iTunes 在多媒體播放器市場的壟斷地位,目前 iPod 的市佔率超過 85%,微軟和 SONY 的市佔率僅有 3% 和 2%。在數位內容(音樂、影像)的整合平台上,iTunes 更是沒有對手,為了捍衛自己的地位, Apple 拒絕開放 iTunes 的傳輸協定讓其他競爭對手搭便車。之前 Palm 的工程師曾替 Pre 手機寫了一個程式使之可與 iTunes 完全相容,但之後 Apple 卻封鎖了這個軟體並立刻更改傳輸協定。
iTunes 不僅是 Apple 捍衛 iPod 銷售量的工具,它還能幫助蘋果壟斷手持設備市場。這種行為在法律上已經有「捆綁銷售」的嫌疑,過去 Apple 也曾指控微軟將產品非法「捆綁」銷售並藉此進行不正當競爭,並認為微軟的行為不僅不道德,而且對消費者甚至整個經濟有害。但現在看來 Apple 正開始採用自己當年深惡痛絕的方法來對付其他對手。
為了捍衛自己的既有利益,Apple 拒絕 iPhone 採用跨平台語言、只能照該廠制訂的規則來玩。在硬體銷售成功之後,Apple 又藉著過去在 iTune 音樂平台成功的經驗,進一步推出了應用程式商店 App Store,目前 App Store 上已有超過 10 萬款第三方應用程式可供選擇,短短8個月之內成長了 300% 之多!App Store 的總下載次數從去年7月開張以來已經破了 20 億,以下載1個程式平均銷費額 0.25 美元來算(4 次下載中有一次是付費軟體),Apple 可靠此進帳上億美元。
表面上來看 Apple 提供透明的拆帳機制及大量(而且仍在快速成長)的客戶群,App Store 立刻成為許多 iPhone 軟體開發者追夢的淘金之地。為了鼓勵優秀軟體研發公司與人才投入,Apple 提供 iPhone 軟體研發工具免費下載,只要繳納99美元的年費,研發完成的軟體就可在 App Store 上架讓消費者選擇購買。所有的軟體銷售收入按三七開:Apple 抽 30%,開發者可拿 70%,這個比例比過去所有軟體銷售通路商的抽成都要低。研發人員可以盡情發揮自己的創意,並利用 App Store 平台銷售到全世界。實際上是 Apple 坐享利潤:研發人員還沒賺到一分錢,就得先繳納年費才有將自己產品放上架的資格。如果沒有 Mac 電腦,那他還要再貢獻給 Apple 至少 1000 美元購買硬體(iPhone 軟體研發工具僅支援 Mac OS 系統)。拼死拼活寫出令人激賞的程式讓消費者掏出荷包購買, Apple 坐地就可抽走三成的「買路錢」。
為了保住嘴裡的這塊肥肉、讓所有人乖乖地以 Cocoa 語言撰寫 iPhone 應用程式, Apple 積極堵住任何可藉由其他方式(或程式語言)在 iPhone 上達成執行程式效果的方式,包括「巧合的」不支援手持設備上最普遍的 Java 語言及不支援網路上普遍應用 Adobe Flash 語言。日前 Adobe 在洛杉磯發表全新的 Adobe Flash 10.1 並表示將支援各大手機平台,包括 Windows Mobile、Web OS、Android、Symbian 及 BlackBerry OS、獨缺 iPhone 作業系統。從硬體運算能力來看,實在找不出 iPhone 無法支援 Flash 的理由,「人為的」限制看來仍是背後主因。
開放將締造多贏局面
Apple 管理層有必要意識到,他們已不再是過去在 PC 產業的落後者,而是移動娛樂領域的統治者,而且是手機行業發展最快的龍頭企業(或至少是數一數二的廠商)。但正因如此,Apple 對 App Store 的管理方式才會引發監管單位、使用者及媒體的關注。未來倘若 Apple 仍打算借助 iTunes 來攻擊規模極小的競爭對手,而且總是希望從其他市場「分一杯羹」,未來免不了與監管者發生衝突,參照過去微軟的經驗,這將對 Apple 構成不小的傷害。
事實上 Steve Jobs 完全不需要通過與 iTunes 的獨家連接性來保持優勢,該品牌的創新堅持就是最大的核心競爭力。Mac 與 iPhone 系統幾乎優於所有對手,大可不必擔心。開放規格後還可讓用戶得到更好的使用體驗(例如登上 Facebook 玩玩「開心農場」、觀賞 Youtube 更加流暢等),可說是多贏局面。
blizzardscottsun wrote:
Nokia 過去以來的主要銷售市場:非智慧型手機(尤其是平價手機)市場受到金融風暴的影響而顯著衰退,營運成本高昂的 Nokia 獲利表現自然受到打擊。
那 Samsung&LG 怎麼說? 北美Samsung可是低價的王者, 也沒見到Samsung的委縮. 評價手機受到金融風暴影響? 反而高階手機沒有? 這種矛盾話說的出來?
ATT會虧? 這位仁兄大概不知道ATT (or 北美) 的手機費賺多大吧, 收&打都要算分鐘的. 那請問其他家0元手機(Samsung)的補貼, 不是虧更大?
iTunes 榜定? 怎麼沒人說 SE 限定要用 Sonic Stage 不合理? Palm 那種偷用的方式才是小鼻子小眼睛, 本來被擋掉就只能鼻子摸一摸. iPod 時代就有的 iTunes Store, 怎麼算是壟斷, 不爽不要用不是嗎? 消費者喜歡什麼不是Apple可以主導的, Apple只能端出菜色, 讓人挑. 消費者可以改用 google phone, 也可以改用 WM. 也還是可以線上買app, 線上買音樂. 這可不像之前的 Windows or Office 一樣沒得挑. 另外各國法院可是認為Apple沒有違法喔. 我自己設計的機器, 我愛用啥OS or 程式你咬我? Windows & Office 可是建立在PC上 but PC 可不是 MS設計的.
ADC $99 年費已經多少年了? 不是在 iPhone 才出現的
開放 Java & Flash 有何好處? 多一些遊戲? 多一些程式?
blizzardscottsun wrote:
未來倘若 Apple 仍打算借助 iTunes 來攻擊規模極小的競爭對手,而且總是希望從其他市場「分一杯羹」,未來免不了與監管者發生衝突,參照過去微軟的經驗,這將對 Apple 構成不小的傷害。
所以要開放 OSX Mobile 可以安裝在其他機種上嗎?
對不瞭解的東西做評論,看在內行人眼裡,就變成在看笑話了。
許多人都以為iPhone的成功是因為iPhone Store,只要去弄個xxx Store或xxx Market,就可以複製iPhone的成功經驗。
許多人批評iPhone app要用Objective-C,還要去學習其SDK內的新的API。
等你真的去瞭解iPhone SDK,並且用它去寫一個app,尤其是用到Navigation bar、Tool Bar、Table View、View Controller,以及深入研究其提供的、由低階到高階的各式audio library和framework ,還有Core Data,再把上述這些和其它平台所提供的SDK做比較,或許才能暸解Apple在iPhone SDK花費了多少心力,讓開發商在研發iPhone app時,省下了多少的工。
結合了iPhone store的銷售平台和方便好用的開發環境,這才是iPhone app能在短時間內大量出現的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