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kukuo wrote:
原主人已經「沒有」該遺失裝置的「所有權」,該遺失裝置已經不該再出現在原主人的帳號裡,可以不要鬼打牆的選擇性失明嘛?


不該?誰規定不該的?你想像的?如果人類社會要進步,這種「不該」是對的方向嗎?

承上
倒是不該的是,把先進的作法,拿去和舊時代的思維比較,甚至要求先進做法的公司必須配合舊時代思維。

就像現在還在拿民國 18 年的保險法,來規定賣手機保險的手機商必須要去考民國 18 年思維下訂出來的認證考試一樣。

lfjadsflk wrote:
你撿到一張房契會因...(恕刪)


前面講過了,動產跟不動產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另外動產跟不動產的定義是法律說的算,還請拿出有指明icloud是不動產的法律依據。
什麼iCloud是不動產???...這種舉例根本是風馬牛不相及。

照片上那種是應用上的資訊,原廠都不保證未來都一定要保留這些應用資訊,這跟iphone、iCloud一點關係都沒有。

難道你現在要蘋果保證這些iCloud位置資訊都是專屬於你的一輩子都要存在,那天系統當機這些資料都無法回復那你的「不動產」都不見了,蘋果豈不是要賠全世界的使用者的「不動產」



tkukuo wrote:
前面講過了,動產跟不動產的處理方式不一樣,另外動產跟不動產的定義是法律說的算,還請拿出有指明icloud是不動產的法律依據。...(恕刪)

這裡明確的指出什麼的所有權 是不屬於拾得失物者

結論就是你不能取得失主的iCloud所有權
你也無權改變失主的iCloud資料~


參考法條拿出來了
請參考板友的文章

換你

...(恕刪)



現在的智慧型手機早已經不是單純的一支手機
它可以是信用卡載具(Apple Pay)
可以是車票儲值卡(公交卡,西瓜卡...)
可以是家門鑰匙或通行感應卡(Home Kit or NFC配對)
也可以是車鑰匙(GOGORO)
也可以是自己的助手~(Siri)
儲存有生物辨識資訊&(Face ID, Touch ID)
手機連結著的東西遠不只iCloud一樣...
你取得手機硬體的所有權,不代表你有權改變所有背後綁定配對過的每一樣事物~
那些曾經配對過的服務商,也沒有義務幫"不是原持有者的"你清除配對~
(你跟這些服務商沒有買賣或任何契約關係,服務商與原失主的契約關係也不會因此轉移到你的名下~)

你要求的通通不是"硬體層面的所有權" ,
事實上是,你只有手上摸得著的硬體(失物 iPhone)才是屬於你的,
剩下的一切軟體相關連的你都沒有所有權~
lfjadsflk wrote:
你要求的通通不是"硬體層面的所有權" ,
事實上是,你只有手上摸得著的硬體(失物 iPhone)才是屬於你的,
剩下的一切軟體相關連的你都沒有所有權~...(恕刪)


樓主一開始要求的就是硬體iPhone的所有權,也從沒想過裡面特定軟體或資訊也要歸屬拾獲者,就算蘋果可以解鎖這隻手機這些特定資訊或軟體使用權也不會歸給拾獲者。就是一隻清空至原廠空機狀態的iPhone讓拾獲者重新合法使用這隻iPhone,只是目前蘋果不給解鎖而已。

這跟iColud與個資一點關係都沒有。

目前拾獲者就是合法拿到一隻殺肉機而已。
lfjadsflk wrote:
這裡明確的指出什麼...(恕刪)


把一個icloud軟體服務當成不動產,您真厲害另外您講的那些資料都是買的人後來才輸入的,不是出廠就內建在裡面的,何來不能移除之說?就像信用卡遺失,原持有者可以去掛失「這張卡」,等同移除遺失的卡裡面的個資,讓撿到的人只擁有「卡片實體」一樣。

另外於這段「結論就是你不能取得失主的iCloud所有權,你也無權改變失主的iCloud資料....」所以原持有者可以繼續佔有「已不屬於他的」物品嘍!?該物品的合法擁有權可是已經合法轉移到他人手上了,要銷毀該物品可是侵犯了他人合法的擁有權。

mark0826 wrote:
沒有誤會....拾...(恕刪)


終於有一個邏輯清楚的對話了。

「拾得人要的是這隻手機
並不是裡面的"資料"。我並沒有要求蘋果開鎖給我看裡面的資料(原物主的個資)
我只是合法取得此動產的所有權,這隻手機現在是我的了,我要蘋果提供我應該有的用戶權利,就是這隻手機可以正常使用」

沒錯,要寫apple把這隻手機買原來主人的apple account刪除,並沒有取得任何的資料?
何來侵犯個資?


lfjadsflk wrote:
要求Apple回複...(恕刪)


「要求Apple回複"原廠出廠狀態",就是要刪除綁定,就是會動到iCloud的資料,
就是等於要求Apple未經同意擅自更改使用者資料...」

錯!
綁定的手機並不是個資,而與個資連結的物品。
要求解除綁定,只是要求把物權歸還給法律上認同所有權的人(也就是拾獲滿六個月的人)。

相信我,蘋果不履行的話,官司一定會輸的!(只是拾獲人要不要動用這麼大的成本打這官司而已)
因為這是物權問題,不是個資問題。
lfjadsflk wrote:
這裡明確的指出什麼...(恕刪)


你說:「結論就是你不能取得失主的iCloud所有權
你也無權改變失主的iCloud資料~」

我覺得這裡會有一個問題,就是icloud和這隻手機的綁定關係,到底是不是icloud資料的一部分?
我覺得不是!
因為這隻6S手機只是icloud呈現的一種方式而已,只要有帳密,icloud內的資料可以在6S讀取,可以在mac上讀取,也可以在其他有瀏覽器功能的電腦上讀取。這些手機、mac、電腦都不是icloud的資料,只是icloud的呈現方式而已。

icloud上的通訊錄、line對話、照片、網路硬碟資料等,原icloud主人都還是可登入擁有,拾獲者並不因取得這隻6S而看得到、編輯、刪除這些資料,因此原主人在icloud上的資料並不因解除綁定而消失。何來侵害原主人的個資?

我實在不知道把「icloud和這隻手機的綁定關係」視為「icloud個資一部分」的理由何在?
樓上二位,不管要解除綁定還是解鎖之類的,都是要「存取」(access) 這個帳號。重點是,如果無法提出證據證明你是這帳號的主人,蘋果為什麼要幫你去「存取」這個帳號?

這跟手機是誰的一點關係都沒有。

你會說問題是這裝置被綁在這個帳號身上啊。但我保證,蘋果一定是說,不管,你證明不了,我就不做,這就是我的規定。不爽,對,你可以去告,但看官司結果再來說。沒去告、或我沒打輸官司之前,我的規定就是在那。我才沒那麼笨,讓自己沒事惹上隨便存取使用者帳號的疑慮。看看連只提供平台的 fb 最近發生什麼事,就知道了。扯上「未獲使用者同意就任意存取其帳號」的事,你敢告,儘管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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