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鑑賞期等不等於試用期?
愚見: 當初設立鑑賞期是為了光看平面型錄無法確知商品的外觀與立體感, 故要求郵購業者提供「鑑賞期」, 以便消費者能如同在實體店家一般, 確認其立體外觀之後, 再決定是否要購入,所以在消保法上面,鑑賞期比較像是外觀是否相符與瑕疵的確認。
所以在實務上,台灣的法律為了保障兩造,鑑賞期並不太等於試用期,然而,試用期與鑑賞期其實模擬兩可,衣服試穿後可恢復原狀,所以你也可以說它這七天鑑賞期等同試用期,手錶帶在手上七天後只要保持完整,也有一些朋友要出遊買了相機,拍完後把它歸零退還,您說這些人是奧客嗎? 其實法條就是這樣,也是同樣道理,消保法會保護你的,但橘子吃了一半說不甜想退,這就比較說不過去了。
2.手機不開通怎麼知道有沒有問題?
愚見: 其實鑑賞期有個但書,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且完整包裝;請注意保持商品本體、配件、贈品、原廠包裝及所有隨附文件或資料的完整性,切勿缺漏任何配件或損毀原廠外盒。
所以問題在於前面的朋友有提到,「手機開通後算不算是全新狀態且完整」,雖然所謂的「全新狀態且完整」的認定還有蠻多爭議與討論空間,但於手機開通這件事上,蘋果公司與一般的賣家認知中,手機開通被註冊後並無法回復原狀,所以很難去主張這是全新的狀態。但誠如上述,買了相機拍了照記憶卡抽出,快門數歸零,聲明是全新狀態也照退,但IPHONE(有些手機不需註冊)無法恢復,所以PCHOME才敢如此聲明。
3.那我郵購後我試用後發現功能有問題怎麼辦? 又不給退。
愚見: 這其實就是法條模糊地帶,有些商品不需使用就知道瑕疵,如畫作或包包,就沒有什麼爭議,
但手機是比較特殊的物件,不開通怎麼知道問題所在,開通後就不給退,唉,所以小弟才認為這是法條的灰色地帶,開通後等同無法恢復原狀,發現問題,只能走另一條「保固之退換貨」,這就不適用鑑賞期了,而保固條款就是看各家商行如何去制定了。
4.那NCC的7天內無償換新呢?
愚見: 這其實只適用電信通路商所販售之商品,並無保障郵購之商品,而且無償換新不保外觀不保退唷!!但外觀的界線認定又是另一個話題了。
5.難道網購這七天消費者沒有任何保障? 手機只能買回來「恭奉」不能用嗎?
愚見: 以目前小弟認知的法條確實是這樣沒錯(有錯請不吝指正並附上我的歉意),但其實溝通的藝術很重要,就像你拆掉商品外膜之後,也不算恢復原狀但一般的賣家都是可容許退貨的,所以買賣雙方彼此互相尊重將心比心,誠心交流,其實沒有什麼談不成的,也會是個雙贏的愉快交易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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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小弟的愚見,如有錯誤或謬論,還請見諒並不吝指正。 ^^
誠懇逗陣 wrote:
在消保法19條上請不...(恕刪)
感謝您的提醒,
消保法19條明文為: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並沒有任何鑑賞或猶豫或試用等字眼出現,所以感謝您指正,
是的,坊間對消保法第19條稱為鑑賞期確實不盡正確,您說的『猶豫期』是相對洽當的,
或去更洽當的稱呼為 『下了單送到府卻看著看著很後悔的心理交戰期』(開個玩笑勿見怪) ^^
另外,有些廠商可能會註明『商品一經寄出蓋不退換』。
事實上這樣的約定或聲明是無效的(十九條第二項)!
當消費者於『猶豫期』的期間內退回商品時,雙方的買賣契約當然就解除了!
不過解除買賣契約後接著就是『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問題!關於損壞賠償的規定,若廠商的約定比較民法259條的規定對消費者較不利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十九條三項)!
綜合以上消費者保護法及民法的規定:
1. 當消費者不願購買該項商品時,於接到商品的七日內消費者可不需理由退貨!
2. 商品『原狀』退回時,廠商必須全額退費!並且不能向消費者要求運費或商品的部份價金!
3. 商品『可回復原狀』退回時,廠商原則上不得請求消費者賠償!即使廠商可以向消費者要求『回復原狀』的損壞賠償,也要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4. 商品若『不可回復原狀』時,那麼廠商向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也受民法259條的限制!
所以回到原PO的問題,手機開通後實務上比較會被認定為『不可回復原狀』,所以PCHOME的主張其實站得住腳。
感謝您的不吝指正,獲益良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