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的七天鑑賞期源自消保法第19條如下...
消保法 第十九條
郵購或訪問 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 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看完消保法的條文, 您需要確定2件事情
1. 雙方的買賣行為是不是郵購買賣?
7天鑑賞期只保障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 網路購物大部分都是事先未能親眼檢視商品的郵購買賣, 法律的定義如下, 請參考
郵購買賣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十款之規定,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 、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 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2. 賣方是不是消保法定義的企業經營者呢?
常常有網路賣家宣稱〔我是個人 不是店家〕〔我是業餘賣家 沒有鑑賞期〕〔我沒有營利登記 不是企業〕等等理由, 拒絕買方的消保法19條退貨權, 事實是.....
*個人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業餘賣家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沒有營利登記也可以是企業經營者
重點不在於賣家主觀的說了什麼或宣稱了什麼, 而是在賣方客觀的行為或銷售模式, 消保會對企業經營者的定義摘錄消保會函文如下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台八十九消保法字第○○九○八號
本會意見認為: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管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 ,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 ,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
實體店面的部分小的不才,目前還沒有找到相關的法規,除非店家出於自願,承諾可於七天內退換貨。
民法有相關類似的條文,不過我想這些條文對這種大企業店家沒有什麼拘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