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rry wrote:
總覺得APPLE不太可能理會...
所以才要主張、才要提出告訴啊
ulyssesric wrote:
這篇專利的權利項寫得很窄,幾乎把所有的核心通通寫在主要權項了。也就是說,你一定要依照他上面寫的公式計算(就是那個啥 row score = ∑ j = 1 r min r ⊗ C [ MM ( i , j ) ] + ∑ j = 1 r min r ⊗ C - i c [ MM ( i , j ) ] ;),而且計算順序還必須和宣告的方式完全相同,才會構成侵權。
專利保護的是方法而不是想法。別人達成和你相同的「功效」並不構成侵權,一定得要是他使用和你相同的「方法」,才算是侵權。然後侵權官司不是你說了就算,你要負責舉證,至少要到「他一定是用這個方法不然作不出來」的程度,才能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