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fjadsflk wrote:
問題現在是這個「不合...(恕刪)
「如果有很多消費者想要你的產品,你自然有很大的籌碼去跟電信商談,談得攏就做談不爽不要做!
如果沒有消費者想要你的產品,你自然沒有籌碼去跟電信商談,談得攏就做談不爽不要做!」
你說的原則是對的
但不能限制終端售價
問題在這裏
這是很簡單的事
為何有人看不懂?
A電信願吃貨10萬支,蘋果給的價是每支10元
B電信願吃貨20萬支,蘋果給的價是每支9元
C電信願吃貨30萬支,蘋果給的價是每支8.8元。C不要。拉倒。
這完全合法
但蘋果不能限制A、B電信都只能賣15元/支。
以蘋果的強勢,如判決不合理,會去繳錢?
真是笑話!
當然如何規避,又能保持原來的條件
那是律師的事。
蘋果比你懂得千萬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