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iphone-show,帳號被竊取 7/25更新

timkuan wrote:
不告不理的.這件案子...(恕刪)

別讓他又一次僥倖了
不然下次又未幹出啥鳥事很難說
還邊幹邊笑我們拿他沒輒
所以讓它乖乖的站著好好被打~好唄!!
專砲不認錯之大臭嘴砲 砰砰砰~~碰碰碰~~
由於詐欺是公訴罪,一經報案進入刑事偵察程序後,便無法以和解了事或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停止犯罪訴追。
也就是一旦報案完成,就算日後你打算和解要求撤銷告訴也沒有辦法。

目前刑法已沒以一罪論的連續犯規定了,詐騙幾個人就有可能成立幾個詐欺罪。
將所判的刑一個一個加起來,再定應執行刑,定出來的刑,有可能遠超過原先的法定刑期。

不知道他詐騙iphone買家的罪能不能定,這樣加總就10年了...出來也31歲了

要找工作的話..公司用人也許還敢用有傷害前科的
但是遇到詐欺前科的都直接免談了
嵐夜 wrote:
不知道他詐騙iphone買家的罪能不能定,這樣加總就10年了...出來也31歲了


應該不會那麼重 他是初犯 法官大人 會盼他輕點 ,不知會不會輕到 緩刑 的刑期

by the way 剛剛一直在網路上找 告發 的過程內容、基本知識、如何對應警察問話 都找不到 = =

有沒有有經驗的網友 可以詳細說明一下

因為 22歲的我 有可能 要第一次走上警局一趟了 (種下行善的第一顆種子)

但是我又怕 警察問我 我不會回答 這樣他也會無力辦案 整個變成搞笑行為

--

補充

剛剛去 全國法規查一下刑法

$15000 事件 用 詐欺 B大被改帳號事件 用 侵佔 比較恰當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
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59 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第 60 條
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第 61 條
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
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

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所以有可能 法官會輕判 但是 也有可能不會 (第57條 所列)

剛剛去看 詐騙事件 經過已經被消除了 那我去警局 要怎麼證明有這事件存在阿?? 冏

--
再度更新
告發狀例子

可以多人具名耶 !!!!


聲寶電漿的好 akirawen都知道 請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47&t=3078737
如果要告詐欺的話,必須要有明確證據證明對方施以詐術~才會成立!
這點是比較需要花時間去收集證據的!

告吧!不用客氣,頂多有前科而已
樓主報案了沒阿
大和 wrote:
告吧!不用客氣,頂多...(恕刪)


我也覺得要告發~因為不給他一點教訓的話反而是害了他~變本加厲~

因為他已經不是第一次犯錯了~都20幾歲的人了還這麼不會想~

從他對話來看~他一點也沒有悔改之心~反而覺得有什麼大不了的心態....
Coffee Cookie Camera = 3C
有跑過法院的路人亂入一下,給樓主boller一點經驗談:

開庭都會在原告居住地或戶籍地的地方法院
所以boller不用擔心跑法院的問題
最好你住台東叫他從桃園跑來開庭,光這樣就可以把他整得很慘XD

至於到哪個地方的警局報案
也是一樣去你最方便的警局就可以了,他們會幫你分案到管轄的警局
我的經驗是台北縣市的效率還滿快的
被告與犯罪事實在雲林,兩個禮拜後就通知開庭了

最後抒發下心情:

這位莊家奇真的太誇張了
連只想默默潛水的我都忍不住浮上來
最讓我生氣的是,其他叫莊家奇的人很衰耶
啥都沒做,google名聲就毀了...(為啥會為了這毫不關己的事生氣啊XD)

總之樓主加油!
正義會站在你這邊的!
魚的眼淚 wrote:
不過那棟樓的樓主... 擺明了就是想息事寧人....(恕刪)


魚大,這樣講就不中肯了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

另一棟樓的樓主都說得這麼清楚了

如果告下去會引發家庭革命的

雖然個人也覺得另一棟樓的kiki和這棟樓的kiki關聯性應該很大

如果小弟我是事主,一定也是告到底(因為我家沒這情況,而且本人性情剛烈)

但人家說不告了,應該給予尊重阿
wen2004wen wrote:
卻一再的在行為上姑息養奸...(恕刪)


真的不需要講成這樣

板上的人也沒有姑息養奸

"一再"的原意是"一而再,再而三"

這件事繼磚頭事件後算是火哥的第二發成名作品

這棟樓的樓主會不會去告有沒有去告都還是未定之數

若是到最後樓主選擇不去告了

那也就麻煩你去做告發了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到時候就麻煩您了

就算全Mobile01的人都會姑息養奸

相信您不會
大碗 wrote:
有跑過法院的路人亂入...(恕刪)


更正一下

應該是以被告的住居地為審判籍,叫"以原就被"原則

是原告要遷就被告,不是被告要遷就原告

想想看如果自己好端端的沒事沒犯罪卻被告

還要跑到其他縣市開庭

邏輯上來講怪怪的...

不過很顯然的火哥往後應該不是那無辜的被告啦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應該是有其他原因移審到台北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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