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詐欺是公訴罪,一經報案進入刑事偵察程序後,便無法以和解了事或由當事人自主決定停止犯罪訴追。也就是一旦報案完成,就算日後你打算和解要求撤銷告訴也沒有辦法。目前刑法已沒以一罪論的連續犯規定了,詐騙幾個人就有可能成立幾個詐欺罪。將所判的刑一個一個加起來,再定應執行刑,定出來的刑,有可能遠超過原先的法定刑期。不知道他詐騙iphone買家的罪能不能定,這樣加總就10年了...出來也31歲了要找工作的話..公司用人也許還敢用有傷害前科的但是遇到詐欺前科的都直接免談了
嵐夜 wrote:不知道他詐騙iphone買家的罪能不能定,這樣加總就10年了...出來也31歲了 應該不會那麼重 他是初犯 法官大人 會盼他輕點 ,不知會不會輕到 緩刑 的刑期by the way 剛剛一直在網路上找 告發 的過程內容、基本知識、如何對應警察問話 都找不到 = =有沒有有經驗的網友 可以詳細說明一下因為 22歲的我 有可能 要第一次走上警局一趟了 (種下行善的第一顆種子)但是我又怕 警察問我 我不會回答 這樣他也會無力辦案 整個變成搞笑行為--補充剛剛去 全國法規查一下刑法$15000 事件 用 詐欺 B大被改帳號事件 用 侵佔 比較恰當第 三一 章 侵占罪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三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 339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減第 57 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第 59 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第 60 條依法律加重或減輕者,仍得依前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第 61 條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但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項及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罪,不在此限。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三、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四、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五、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六、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七、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所以有可能 法官會輕判 但是 也有可能不會 (第57條 所列)剛剛去看 詐騙事件 經過已經被消除了 那我去警局 要怎麼證明有這事件存在阿?? 冏--再度更新告發狀例子可以多人具名耶 !!!!
大和 wrote:告吧!不用客氣,頂多...(恕刪) 我也覺得要告發~因為不給他一點教訓的話反而是害了他~變本加厲~因為他已經不是第一次犯錯了~都20幾歲的人了還這麼不會想~從他對話來看~他一點也沒有悔改之心~反而覺得有什麼大不了的心態....
有跑過法院的路人亂入一下,給樓主boller一點經驗談:開庭都會在原告居住地或戶籍地的地方法院所以boller不用擔心跑法院的問題最好你住台東叫他從桃園跑來開庭,光這樣就可以把他整得很慘XD至於到哪個地方的警局報案也是一樣去你最方便的警局就可以了,他們會幫你分案到管轄的警局我的經驗是台北縣市的效率還滿快的被告與犯罪事實在雲林,兩個禮拜後就通知開庭了最後抒發下心情:這位莊家奇真的太誇張了連只想默默潛水的我都忍不住浮上來最讓我生氣的是,其他叫莊家奇的人很衰耶啥都沒做,google名聲就毀了...(為啥會為了這毫不關己的事生氣啊XD)總之樓主加油!正義會站在你這邊的!
魚的眼淚 wrote:不過那棟樓的樓主... 擺明了就是想息事寧人....(恕刪) 魚大,這樣講就不中肯了家家有本難念的經另一棟樓的樓主都說得這麼清楚了如果告下去會引發家庭革命的雖然個人也覺得另一棟樓的kiki和這棟樓的kiki關聯性應該很大如果小弟我是事主,一定也是告到底(因為我家沒這情況,而且本人性情剛烈)但人家說不告了,應該給予尊重阿
wen2004wen wrote:卻一再的在行為上姑息養奸...(恕刪) 真的不需要講成這樣板上的人也沒有姑息養奸"一再"的原意是"一而再,再而三"這件事繼磚頭事件後算是火哥的第二發成名作品這棟樓的樓主會不會去告有沒有去告都還是未定之數若是到最後樓主選擇不去告了那也就麻煩你去做告發了刑事訴訟法第228條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到時候就麻煩您了就算全Mobile01的人都會姑息養奸相信您不會
大碗 wrote:有跑過法院的路人亂入...(恕刪) 更正一下應該是以被告的住居地為審判籍,叫"以原就被"原則是原告要遷就被告,不是被告要遷就原告想想看如果自己好端端的沒事沒犯罪卻被告還要跑到其他縣市開庭邏輯上來講怪怪的...不過很顯然的火哥往後應該不是那無辜的被告啦刑事訴訟法第五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應該是有其他原因移審到台北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