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指在條款中詳列說明
至於說是否限定內七天還是至少有七天
那要看到時候蘋果的做法
就目前來看
我到第8天仍然可以退
之所以拖到第8天是因為我被教召
所以一直放話說一個月改成只有七天現階段只是腦補言論
而且蘋果在原來條文中就對退款部分有嚴厲限制和不負責的說明
(大部分的人都就直接按過吧..看都沒看)
所以原來可以退款這個部分
只是蘋果私底下給消費者的福利
可見從實際行動來看
蘋果並不像條文中那樣堅持
甚至放的非常寬
個人認為原來條文應該是做為一種彰顯威嚇的機制在
避免奧客發生
這在國內其他網路條款中都非常常見
如果是按地區有不同規定也有很多問題
不同地區是按開發者還是按收費來源?
光是在帳號處理和付費鑑別上就很麻煩
還有開設外國帳號也很普遍
有人認為GOOGLE不CARE台灣市場
相反同樣道理APPLE是否CARE台灣市場更難說
所以我個人認為之後蘋果除了修改條文外
仍不會有任何改變
也就是超過7天一樣可以退
否則只是自找麻煩
還有
法令規定是一回事
但機制和奧客應對怎麼做法令並沒有規定
真要想GOOGLE自然可以同蘋果一樣從制度上下手
增加退款難度
以面對七天退款的制度
但GOOGLE並沒有做
這是誠意問題
像這則新聞
"課網路營業稅 亞馬遜棄守加州"
不只加州~伊利諾和康州已經放棄了~其他州還在戰
這代表這種退出手法
在美企很常見
既然如此
就沒有誰對誰錯的問題
最後因此導致消費者或開發者損失
完全自由心證
因為在美國也是那樣
以美國州政府角度
哪管消費者之後買不到
不遵守法令就滾吧
只是軟體之後的更新服務很重要
沒有了會非常傷
附帶一提
台灣國稅局認為超過100美元的app也要課稅
這個部分未來走向也頗讓人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