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前請多想一想,莫讓熱情的人心變冷 (後來證實,事件起因是 莊家奇 kiki770329 惡整眾網友)

sv51 wrote:
第 352 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恕刪)

如果沒記錯的話,要是真的判超過兩年
是不是就不能緩起訴?就是一定要進去坐牢的意思這樣?
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藉此來個機會教育,讓大家長長知識:D
系統不讓我填寫太長的簽名檔所以我只好用短短的簽名檔來當作我的簽名檔真是傷心為什麼簽名檔不可以填寫太長真是可憐的簽名檔...
怕是怕大家寄給校長之後,校長通知系上
系上老師才知道有這麼一個學生XDDDDDDDDDDD
因為翹很大~翹到無人熟識
青春若有張不老的臉 但願它永遠不被改變 許多夢想總編織太美 跟著迎接幻滅 愛上你是最快樂的事 卻又換來最痛苦的悲【永離01】
火哥還是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的,因為他這條是三年以下的,由下面的法條可以知道,火哥有兩條路走:
1.道義上向被害者道歉。
2.法律上向被害者道歉。也就是說他死不認錯,直到被檢察官緩起訴後依刑法第 253-2 條向被害者道歉或寫悔過書或者去做社區勞動等。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第 253-2 條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我個人是認為得饒人處且饒人,但是饒的是肯認錯悔改之人,火哥顯然不是這樣的人,年紀輕輕就這樣,以後出社會恐怕會更嚴重,為了往後的社會大眾著想,是該給他一個教訓。
我也是受害者之一,感謝各位大大找出這個不知羞恥的人。
魚的眼淚 wrote:
我已經開始撰文: 延...(恕刪)


建議就重新開一版,標題為『勿藉Mobile01平台惡作劇,造成會員實際損失。』
內文為大略針對此一事件來龍去脈說明,加上資訊連結,然後公佈KIKI身分。

然後針對此一討論版的會員回應,
將文章連結廣為寄送到清雲科大、所有KIKI有關聯其他人的Blog,
最後,由於此人造成鎖機的被害人,直接至警察局報案、網路報案,
最少要為此事件做一個結論,以及避免以後還有人再次把眾人當白痴耍弄。
我看既然前輩們都努力抓出這個人的真實面目跟真實身份
我們就來定一個時間吧 看他什麼時候願意道歉
超過這個時間點 就先丟到媒體跟學校那裡吧~

slevin777 wrote:

全力支持,反正Mobile01一直都放任不處理...(恕刪)


不是幫01說話
只是之前也發生類似的事情
網友的恩怨搞到01收存證信函.........
以父之名
f8841010 wrote:
不是幫01說話只是之...(恕刪)


該會員的作為,確證罪鑿;
而Mobile01並沒有做好制止這種不法行為的動作,
連對該會員的停權動作,制止他不當發言。
網友自力救濟,也是為了端正風氣,
在這種情況之下,作對的事情,沒有什麼好顧慮的。
受害網友不要對Mobile01寄出存證信函就不錯啦!
slevin777 wrote:
該會員的作為,確證罪...(恕刪)

我覺得不要這樣說比較好,在站方不是受害者的情形下,很難處理 kiki770329 這傢伙,最多能在證實 kiki770329 是惡作劇的狀況下,加以停權,這點酷波大有很努力去作,雖然一開始因為不能證實而沒有成功,但後來還是在證實後作出後續的動作。

除非有被害者要提告,需要站方協助提供證據(發言時間, IP 之類的),不然我們還是不要造成站方太大的困擾比較好,網路上的是非,就在網路上解決好了。
seven777你有什麼不滿嘛?
是不是什麼都要順你的意思處理才對?
難不成還要為這種人去請律師幫網友打官司嘛?

我跟01站長「蔣大」討論過此事,
也跟iPhone4TW的站長「吉米丘」討論過這名版友在他網站索取帳號的事情,
結論就是停權來處理那種人根本沒用好嘛?
反倒是給他一個機會再上來發表道歉文。
私底下我們是有在處理這件事情,但是不用全部po上來報告吧!
既然你講了,就跟你說這件事情。

你有什麼意見請儘管提出高見,不要沒事拿針在那邊亂戳!
對於這件事情我不會再發表任何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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