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660531 wrote:女王一時大意.讓偷兒有機會得逞4S 32GB 黑色 在(高雄新興市場)遺失已經報警備案了(遺失)序號是013036001134096請大家多多注意 不要買到贓貨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0933317998孫先生 女王一時大意.讓偷兒有機會得逞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這句話稍微修飾一點不行嗎?原意只是提醒:檢到歸還者不會有法律責任但你打這句: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到底是我們有問題還是你有問題
ok660531 wrote:如果是備案(失竊的話)就不能銷案了!請大家有這個認知! 呵呵,自己弄掉的頂多是侵佔吧,你敢去報失竊嗎?竊盜是公訴,因為你報失竊所以等到別人被起訴你才來說是你自己掉的,吃一條誣告剛好而已~
ok660531 wrote: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 (恕刪) 自己遺失的說成好像是別人強搶的那樣,如果我撿到的話一定拿鐵鎚大力的往手機的螢幕敲下去,然後再聯絡失主,說撿到的時候已經是這樣子,不用謝了
這篇真神奇讓我想到林山田老師刑與罰的序論如有撿到歸還一概不追究法律責任讓我感覺有恐嚇企圖瞬間腦海湧入幾條適用條文一開始表示是遺失 但內容是竊盜而竊盜又分好幾種 先別管是否竊盜在遺失跟竊盜罪刑也不一樣假設真的有人歸還 不知道是要被歸類在哪呢假設是遺失 撿到的人是否可以反告假設是被偷竊 而後偷竊歸還的人是否可以主張撿到結論 板上法律人學長姐提出觀點還要被輿論 難怪會的人沒人想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