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llside wrote:
第807條(逾期未認...(恕刪)


小弟不是法律人,只是剛好看到這個議題,思考可能以後會遇到類似的狀況,查找了一下法務部的函釋,如果有誤,請勿戰,感謝。

雖然函釋內容沒有提及遺失物實際上是什麼東西,但現在智慧手機上多少都會存有個資,甚至也會有行動銀行或者是電子支付的功能,應該也算是一種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

依照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10503510430 號的函釋說明,以下節錄相關的重點,如果對全文有興趣的大大,可以到最下方的連結參考,感謝。

二、本件依來函所詢疑義分別析述如下:
(一)來函說明二(一)所詢問題部分:按基於民法第 18 條規定之人格權保護要求,受交存之警察、自治機關或民法第 803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之各該場所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對遺失人之隱私權,亦應予維護(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103 年 9 月修訂 6 版,第 309 頁)。次按民法第 807 條第 1 項有關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之規定,立法意旨係鼓勵其回復經濟價值之機能,以符物盡其用的經濟原則(謝在全,前揭書第 314 頁;王澤鑑,民法物權,2009 年 7 月版,第 239 頁至 240 頁),故拾得人雖屬原始取得動產所有權,惟並不包括動產上所含他人隱私資訊或個人資料,俾據以保護他人之人格權,此乃當然解釋,參考日本遺失物法第 35 條規定立法例略以:拾得人不能取得「證明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人身權利的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記錄個人秘密事項的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被認定為記錄遺失人或其關係人的個人住所或先前聯絡的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及「記錄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個人資料且不可自由流通之文書、圖畫或電磁紀錄」等所有權,更可印證此法理(謝在全,前揭書第 317 頁至 318 頁,註 5)。

(三)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部分:
1.按招領之方法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民法第 803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民法第 804 條第 2 項規定)。查遺失物中包含證件、金融卡、信用卡、記名電子票證等,係屬得直接或間接識別個人身分及其地位或專屬個人行使權利之物件,承說明二之(一)所述,拾得人不能取得上開遺失物之所有權。是以,適當之招領方法,係應聯絡該物件製發機關(單位)代為通知遺失人,或交由該物件製發機關(單位)依其發行規則妥為處理(例如:臺北市區監理所(站)遺失物拾獲處理規定第 3 點、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遺失物處理原則第 6 點規定參考),而非適用民法第 807 條規定通知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

目前的智慧型手機中可能多少都會存有個資,甚至也擁有金融卡或信用卡等類似的功能。依據上述函釋說明,如果手機拾得人不是手機原本的遺失人,應該不適用於民法第807條規定通知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以上供各位大大參考,函釋全文連結在此
若如樓主所說,已跑完法律流程,該手機已為樓主所有,樓主該要求蘋果作的不是「解鎖該手機」,而是要求「將該手機直接重置成剛出廠的狀態」!!也就是直接把手機裡的資料全部洗掉變成出廠全新的狀態(自己手機掉了6個月還不知道去找、去領,怨誰)!要求解鎖的話會讓蘋果以為手機是您的(即原始擁有人,但實際樓主上不是)。
mark0826 wrote:
APPLE的做法可以是直接RESET後才還給持有人
也就是說,只要是"非第一手持有人",要求做解鎖動作
那麼SOP就是"恢復原廠設定"...
不管第1.2.3.4手的持有者,解鎖後拿到的都是一支"乾淨"的手機


第一,如果有被 Apple ID 鎖住,那手機如果按下重置 / RESET,就馬上會被問 Apple ID 帳密,答錯的話連重置都不能重置。

第二,就算用了 DFU 強制清空裝置及重置,那麼在重開機後的啟用過程中,就會被問Apple ID 帳密,答錯的話連啟用都無法完成。

所以如果被 Apple ID 鎖住的手機,除了通過帳密解鎖之外,沒有什麼是會變成乾淨且能用的手機。請先弄清楚這些細節,謝謝。
撿到iPhone,應該立即送交Apple,然後由Apple通知機主認領,如果手機主人不來認領,才是送警察局招領,我上次掉了Apple Watch,跑去警察局問有沒有人撿到送來招領,警察連登記我的報失資料都不太想動筆。

現在普遍的狀況是(不是針對版主)撿到手機,送給完全不處理的警察,在警局躺了六個月後,就變成拾獲者的手機,再來抱怨Apple不幫忙解鎖,讓手機100%成為自己的物品,不懂到底是拾獲者的錯,還是警察的錯,抑或是立法單位的錯,總之不會是Apple的錯,我支持Apple的作法。

個人覺的「路不拾遺」,把手機留在原地,原機主撿回的機會,還比被人撿到送警局,拿回的機會大些,就算手機無法撥出,通常機主會打電話給那支手機,並跟拾獲的人(或警察)要手機,很好奇版主的撿到手機時,是處於關機狀態嗎?
一念天堂,一念地獄,爾旨得成,在地若天

jaywen wrote:
小弟不是法律人,只...(恕刪)


在手機廠夠將手機重置成剛出廠情形的情況下,能夠排除民法民法第 807 條的適用嗎??
那些講法律的,可以省點力氣好嘛

你們講的是台灣法律,不是國際的

APPLE是保障人權,不然怎麼會連一隻ISIS的手機也不願意幫忙解開

就像我說的,是你的就是你的,不是妳的就不是妳的

請不要有任何僥倖的心態來覺得6個月後手機就是你的這樣

而且解鎖的案例不是只有在台灣,而是全世界的APPLE都一樣


Jimmy_Sung wrote:
撿到iPhone,...(恕刪)


請問在蘋果直營店只有一家的情況下,如果在高雄撿到,要如何送蘋果?運費您要出嗎??東西既然已送到警察那,警察就應該照程序處理,遺失者自己不去找、去領,不怪自己懶卻要去怪撿到並送到警察局的人??
其實,若真撿到手機,自己收好,其實也不必真拿去交給誰。然後不要動歪念頭去弄它、不要關機、甚至若沒電就幫它充電,讓失主聯絡得到它。這樣就好。
至於一般使用者,平時不要關掉 find my iPhone,這是自救最基本的原則。
davidthewhite wrote:
第一,如果有被 Apple...(恕刪)


補充一點,蘋果直營店或是全球的授權維修中心,送蘋果商品前都要請本人解鎖後才可以送修,不解鎖 工程師也無解。

每天接維修件的人路過。


我覺得要就是賣掉當零件機,要就是等待失主來找這隻手機,你還可以跟失主要一點車馬費。
jaywen wrote:



小弟不是法律人...(恕刪)



有個資等,是有其它考量。我前面也說過。
個資當然不能因失物而為他人所占有。像存摺也一樣。
釜底抽薪之法就是修法,不用再以函釋來解釋法條。如何修又是另一課題了。
法與時俱進才是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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