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第一隻送修的iPhone (更正應該是第二支XD )

那也認了阿, 誰叫NCC開到新加坡去了><~~
請冷靜想吧:
1. 12/13開賣現在哪邊有背殼印有NCC的中文標簽的良品iphone?
2. 維修人員這樣跟你說也沒錯, 但當還沒有良品可以換是不是要用新機換給你.
3. 維修人員故意這樣說讓你不想換.

siegfy wrote:
嗯 那是在台灣沒有維...(恕刪)
baldwinhuang wrote:
那也認了阿, 誰叫N...(恕刪)

Baldwin 兄所言甚是
旦關於第一點
神腦的板橋維修人員是說有備品機子跟這兩萬台一起進來的。(NCC標籤應該是一起準備的不會是問題)
所以我想是否是新品這有待查證。

我正式打算明天跟他說沒有機子請他用新品拆一盒給我
既然先前都樓上都有高雄網友換成功了。
不然就是退錢了事。
jiern wrote:
那你可以也鑽漏洞不要...(恕刪)

7天換貨(7天鑑賞期)只適用於網路購物、郵購等,看不到東西的通路
所以一般通路,例如:燦坤、通訊行等,法律上沒有7天鑑賞期的根據
因此一般實體店有七天鑑賞期是店家自己提供的
實體店面沒有義務無條件接受消費者退貨

so
不是在那裡買的都可以退貨喔
娘什麼!老子都不老子了。
綜合以上各位的說法
如果今天遇到自己買的iphone有問題
神腦只換機? 而且還是不保證是全新的iphone?
這.......應該會讓更多人卻步吧
萬一真的不小心買到有問題的iphone
感覺危機重重阿~~
siegfy wrote:

我要退貨應該用下面理由就夠了。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a>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唔...
基本上一般店面就是因此有權不做退換貨,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69

一般來說,只要在實體店面或一般面對面完成的交易行為,
不能因為自己改變心意而要退貨,
七天鑑賞期只限定非面對面完成的交易,如網購郵購電視購物,
或者是消費者非主動的消費行為,如電訪或拜訪推銷,

而至於很多賣場啥七天退換或三十天退換貨,
可視為賣方的促銷手法,或是給消費者的福利,
但除了他們自己的規定外,還是必須建立在法律之上。

但看到前面這麼多人的Iphone有問題,
消基法我是沒看到相關的規範,
倒是民法第359條規定,
(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一)-解約或減少價金)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364條規定
(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也就是說,當場發現瑕疵可以要求退貨,但不見得能要求更換新品,因為良品也是無瑕疵之物。

給Iphone擁有者參考參考囉。
林居水電工作室 https://line.me/ti/p/Vb4kRTu_qh
sef96121 wrote:
7天換貨(7天鑑賞期...(恕刪)


你指的是無條件退貨

我指的是有問題商品,可以用民法的條文來退/換貨
當然我說的七天的部份是有錯的....應該不能說七天
但我買的實體手機及電腦零組件店家,都跟我說七天內有問題,可以拿手機+包裝盒來退貨~
lauralien wrote:
綜合以上各位的說法如...(恕刪)


哈 我確認的結果是保證絶對不是新的。所以既然有人可以換到新的一定要據理力爭。

上蘋果吧,中華想讓業績下降不給你換,你就找記者吧
jasongod wrote:
唔...基本上一般店...(恕刪)


不過j兄您引用的範例中也提到了。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
這似乎有些出入。

我要求很簡單,我是當晚發現想要換貨,跑了兩天都沒得換。
不能換的話應該要可以退才行。

但看樣子既然已經有人可以拿到新機子
我想這規定是死的,應該還是有機會吧。
(記者跟律師都準備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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