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ya.Huang wrote:所以就莊同學這次的犯行而言,如果有三十個網友受害就是三十罪三十罰,而不是摻在一起變成一罪一罰這樣嗎? 關於犯罪行為的計算,是學刑法者的大課題,有興趣可以去書局找刑法總則中的「競合論」篇參考,主要討論行為的單、複數與罪數的單、複數關係。我就莊同學的部份簡單說明一下,在民國94年2月2日修法前,莊同學的行為被視為概括犯意之連續犯,雖然本質上應屬數罪,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實務上論為一罪,加重其刑1/2。但民國94年2月2日修法將刑法第56條刪除,實務上回歸「數罪併罰」,學說上認為應依具體狀況,若合乎「接續犯」或「包括的 一罪」之情形,構成單一的犯意,以限制數罪併罰的範圍,避免刑罰過重的現象。目前的資料,莊同學似無「接續犯」或「包括的 一罪」之情形,莊同學做了三十個毀損行為(每同意加入TEAM檔案傳送一次算一行為),分別損壞三十個被害人的財物,致令不堪用,成立三十個毀損罪。Aya.Huang wrote:刑期這樣算起來有沒有一個上限呢?法官應該會判低一點吧~ 依刑法第354條規定,最重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莊同學最重可以合計處六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刑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各刑合併之應執行之刑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法官於判決主文中,會分別記載判刑,最後記載應執行之刑期。至於法官應該會判低一點?刑期長短為法官的裁量權,無法回答。以上是個人淺見,至於莊同學犯不犯罪,我只能就網路上所看到的公開資料討論,並無法給予正確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