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言前請多想一想,莫讓熱情的人心變冷 (後來證實,事件起因是 莊家奇 kiki770329 惡整眾網友)

1589 wrote:
毀損罪中的致令不...(恕刪)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timkuan wrote:

我想要討論法律,...(恕刪)


t大,我只能說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施以刑罰(抓去關)的矯治功能很低
目前敝人也僅僅是學生罷了
就我側面粗淺的了解
事實上法官怕判錯更勝於錯放犯人

因個每個人各有立場
法學論述上事實上常常各說各話沒錯
但我始終認為不以言舉人不因人廢言

本人是站在中立客觀的角度去談
如在這討論有冒犯,請見諒


Aya.Huang wrote:

這位專業的大大,再...(恕刪)


抱歉,我不是什麼專業人士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刑法第354條是不處罰未遂犯,犯罪行為成立與否與刑罰處不處罰係兩個不同的觀念,不可混在一起。有罪無罪係刑事訴訟法裁判的領域,通常討論單純刑法問題時,大大可以參考老師發表的文章中,均用行為人成立OO罪之未遂犯但因該罪不處罰未遂犯,而不處罰。不會直接說無罪。有關即未遂犯審查,在刑法總則書中有關犯罪成立要件,會有一張犯罪審查結構之體系表,可以明瞭我講的東西。
feedfish1020 wrote:
按照該條文義邏輯:毀棄、損壞僅是行為態樣
致令不堪用是用來表彰"毀棄" 、"損壞"的結果
換言之
行為造成的結果需至"致令不堪用"

大大的見解,我尊重,但是就我所讀過的林山田老師及甘添貴老師的書中,均無如此說法。
況且從法條文義的解析,似乎不能如此解釋,刑法第352條至第354條中,係規定毀棄、損壞致令不堪用,而非「其他致令不堪用」,因此「毀棄損壞」與「致令不堪用」係兩種平行之行為方式,毀棄、損壞並不必須影響物之功能,亦「致令不堪用」並非用來表彰毀棄損壞之結果。
就「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部分,從條文上來看,只須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必實際上發生損害,亦即只要有受損害之虞即能成立即遂。但甘添貴老師持反對意見,認為性質上應屬於實害犯,無「對於公眾或他人無發生損害之虞」之情形,將「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犯罪之要素,實有矛盾之嫌,應予刪除。另李茂生老師認為此要素,是判斷損害結果嚴重程度的標準,亦即此要素係作為發動刑罰合理化的限制,以避免輕微的毀損行為亦能成罪。
提供參考討論,很抱歉佔用網路資源討論法律,就不多談了,請各位大大見諒。只希望這樣法律的討論,可以讓大家多知道一些刑法的規定及適用範圍。謝謝。
feedfish1020 wrote:
t大,我只能說刑法具有最後手段性
施以刑罰(抓去關)的矯治功能很低
目前敝人也僅僅是學生罷了
就我側面粗淺的了解
事實上法官怕判錯更勝於錯放犯人

因個每個人各有立場
法學論述上事實上常常各說各話沒錯
但我始終認為不以言舉人不因人廢言

本人是站在中立客觀的角度去談
如在這討論有冒犯,請見諒
...(恕刪)


法律不就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今天我們不做違法的事,不見得是怕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許也是),而是法律規範了哪些是不該做的事,不是嗎?
我不了解,如果施以刑罰的矯治效果很低,那是否就不需要法律了?
或許矯治效果很低,也難怪有人說強姦犯應該要去勢了.

我還是那句"提醒".

我不曉得你是否是相關科系的學生,如果是,我還倒希望你可以拿這案例去請教教授.
在這裡討論,我想這個不會有任何的結論,
就像你和1589討論的一樣.
或許他講的再多,也說服不了你,但是在這裡談到"法律"的目的在哪裡呢?

從頭到尾,沒有人表示要去提告,所以不會有法官的判決來做出最後的結論.
但是我也說過,我自認有五成以上的把握可以告成.

另外我想以刑(法)逼民(法)這點恐怕是有點不同的看法.
有些刑法條文在民法上是沒有的,而刑法對於加害人的懲罰是無法讓被害人得到補償的,
所以在除了提起刑事訴訟外,附帶民事賠償是對被害人補償的方式.
AMONGOO wrote:
因為相關軔體升級,蘋果公司應須提醒使用者(欲升級軔體使用者)備份機器內之電磁資料,其升級僅針對原始作業環境,故如果升級軔體後其原始使用環境破壞硬體或是其他事項,可訴其毀損之罪。但相關私人電磁資料依前述可知,不在保護範圍內,須當事者自行備份保存。
想額外請教一下,因為想升級的朋友大多都非常清楚升級資格與程序
也知道蘋果公司已經通知「必須經過開通,或是本身有開發者帳號才可以進行升級,否則會鎖機」
所以才會有人開始說自己有開發者帳號,願意協助想嚐新的版友進行開通的程序
想要嚐鮮的版友也才會提供自己的機器編號,給予開發者進行開通的動作,進而升級
而且經過開通之後的機器,去做升級的動作,應該就是軔體更新且不會造成損害(鎖機、資料遺失等等)
而這次的事件緣由是「莊同學通知受害者該機器已經被他開通了,可以進行升級了」
但是事實卻是莊同學的惡作劇而已,這樣一來,是否依舊不構成毀損罪的要素?
如果不針對毀損罪討論,該生行為該以何種法條來對其提起告訴?
AMONGOO wrote:
另上述直接受害者,並非無法永久不能使用。故非永久性之破壞,且換另一種思維而言,此為beta版的軔體測試使用,在使用上已有相當風險性,若非莊同學承認其無開通資格,其可使用取巧說法規避相關罰則,即前述beta測試軟體不保證硬體使用性。故其可不負任何責任。
軔體部分的更新當然不會造成硬體上的損害(大多不會啦)
受害者如能證實鎖機期間有造成實質損失,是否可以求償?
像那種為了降刷軔體版本而耗盡心力的受害者,是否亦可對其要求精神賠償?
如同先前所述,求償又該以何種法條為依據來提告?
多虧各位大大,討論到最後,至少多蓋了幾間可以長知識的樓層呢
系統不讓我填寫太長的簽名檔所以我只好用短短的簽名檔來當作我的簽名檔真是傷心為什麼簽名檔不可以填寫太長真是可憐的簽名檔...
1589 wrote:
刑法第354條是不處...(恕刪)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feedfish1020 wrote:
您的說法我尊重,但無法認同
...(恕刪)


好吧!

在這裡我提議:宣判KIKI無罪,如何?

既然是我先提醒"不要觸法",但是沒有辦法印證 (以我來說,我不會對KIKI提告).

要引發對這件事的法律"見解"問題,
有點納悶或者是說,大概為何大家要對"聽到法律"這樣反感了.

換句話說,或許該討論:"法律存在的意義",不是嗎?

timkuan wrote:

法律不就是最低的...(恕刪)


我始終保持理性中立立場來看這件事

且我也沒說他沒犯罪!
只是究竟構成哪一條
仍有疑問

採取哪種見解辯駁端看個人立場而已

我說的以刑逼民,正是你說除的附帶民事訴訟情形!

當然您有您的立場
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是您的自由
我也不受您任何恩惠
也沒義務要站在您這邊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總之我不再回應你了,對你的回應我僅只到此


feedfish1020 wrote:
當然您有您的立場
要採取任何法律行動是您的自由
我也不受您任何恩惠
也沒義務要站在您這邊
(恕刪)


不曉得你是在想什麼?

基本上,我就算採取法律行動,得到了賠償,我也沒必要"分"給你吧?
更何必說是"恩惠"?
我想我也不需要你要站在我這一邊,對這篇文章來說,或是對KIKI的部份,
大家討論的是他的行為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feedfish1020 wrote:
您的"提醒"我也不知是啥意思
(恕刪)


不好意思,大樓越蓋越高的原因之一,就是因為我"提醒"KIKI他的行為可能觸法.
所以上篇提到的"提醒"並不是針對你而言.

我想你應該是學這方面的或是對法律有興趣的吧?

我想如我上篇最後所提:"或許我們應該討論法律存在的意義"
因為你也講了"法官怕判錯更勝於錯放犯人"
實際上在司法"實務"上,有可能會有因為法官的見解不同,而有不同的判決.
不然我們也不用分一審,二審,三審了吧!
其中不也包含了救濟的制度在裡面?

你回不回我不重要,但是我想要討論"法律"內容,會不會另開個帖比較好.
我不曉得等會離題太遠,會不會被當成違規,移到垃圾筒?
況且繞著這個無解的話題,不就只是讓樓層變高而已?

你想告訴我的是:
我如果採取法律行動,也可能打不贏?所以KIKI不用擔心.
還是你想幫我補強,這樣我可以去告KIKI?
Aya.Huang wrote:
想額外請教一下,因為...(恕刪)


法律見解部份就刪掉
(因為我覺得我太對了,但怕被濫用)

另外,到此為止,我也不再表示任何意見了,自便吧!

timkuan wrote:
好吧!

在這裡我提議:宣判KIKI無罪,如何?

T大別生氣,很不好意思,小的惹的禍,卻讓T大捲入法律戰火,先向您說聲對不起。
其實當初是回答一些大大有關罪數競合的問題,卻因一時嘴癢,多回應了F大的法律意見,造成今日風波,真的很對不起。
不過T大對F大的建議是很棒的,F大真的可以去跟教授討論一下,看一下自己的法邏輯是否周密,因為我也曾經經歷那一段路程,尤其畢業後進入社會,受到挫折,才開始認真念書,也慢慢知道自己以前對法律的認識,法邏輯思考很多是錯誤的,到今日,我遇到問題也常回學校問老師,檢驗自己的思考是否正確,尤其F大您一定會準備國考,如果可以早日發現思考邏輯的錯誤,必可事半功倍。祝福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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