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MONGOO wrote:
因為相關軔體升級,蘋果公司應須提醒使用者(欲升級軔體使用者)備份機器內之電磁資料,其升級僅針對原始作業環境,故如果升級軔體後其原始使用環境破壞硬體或是其他事項,可訴其毀損之罪。但相關私人電磁資料依前述可知,不在保護範圍內,須當事者自行備份保存。
想額外請教一下,因為想升級的朋友大多都非常清楚升級資格與程序
也知道蘋果公司已經通知「必須經過開通,或是本身有開發者帳號才可以進行升級,否則會鎖機」
所以才會有人開始說自己有開發者帳號,願意協助想嚐新的版友進行開通的程序
想要嚐鮮的版友也才會提供自己的機器編號,給予開發者進行開通的動作,進而升級
而且經過開通之後的機器,去做升級的動作,應該就是軔體更新且不會造成損害(鎖機、資料遺失等等)
而這次的事件緣由是「莊同學通知受害者該機器已經被他開通了,可以進行升級了」
但是事實卻是莊同學的惡作劇而已,這樣一來,是否依舊不構成毀損罪的要素?
如果不針對毀損罪討論,該生行為該以何種法條來對其提起告訴?
AMONGOO wrote:
另上述直接受害者,並非無法永久不能使用。故非永久性之破壞,且換另一種思維而言,此為beta版的軔體測試使用,在使用上已有相當風險性,若非莊同學承認其無開通資格,其可使用取巧說法規避相關罰則,即前述beta測試軟體不保證硬體使用性。故其可不負任何責任。
軔體部分的更新當然不會造成硬體上的損害(大多不會啦)
受害者如能證實鎖機期間有造成實質損失,是否可以求償?
像那種為了降刷軔體版本而耗盡心力的受害者,是否亦可對其要求精神賠償?
如同先前所述,求償又該以何種法條為依據來提告?
多虧各位大大,討論到最後,至少多蓋了幾間可以長知識的樓層呢
系統不讓我填寫太長的簽名檔所以我只好用短短的簽名檔來當作我的簽名檔真是傷心為什麼簽名檔不可以填寫太長真是可憐的簽名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