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33永上531表示:
標價之表示,如明示與出價最高之人訂約者,除別有保留外,則應視為要約,出價最高之投標即為承諾,買賣契約因之成立,標價人自負有出賣人之義務。
三 因此,一旦契約成立生效,契約當事人就必須依契約所規定的內容來加以履行,不得任意違約。否即生債務不履行之法律效果。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不易生程序上之不利益,亦即不會有上民庭要好幾年的結果產生。
五 法律不保護權利睡著之人,該是您的就請去爭取。
最後,不論是檢察官或者是法官,皆只能 "認事" 然後 "用法" 依法條的構成要件,去起訴亦或審判,也就是所謂的依法審判,統一解釋法律的權責在於大法官。台灣法治現象之改變,只能期待立法者。
我曾經在Y拍得標一塊主機板價格約是市價1/3。
結標後收到賣家寄發的得標信,我也依信中的中X信託帳號轉帳過去
但是隔了1周沒收到貨,之後我多次用評價告知對方請賣家出貨,賣家卻愛理不理。
打電話過去接的人說負責網拍業務的工程師不在!而我當時正在服役退伍後又打電話去問,回答還是一樣!
我就拿著郵局存摺(匯款單已遺失,就用存摺上的轉帳記錄當證明)到警察局報案。
警察先打電話去賣家帳戶的銀行請他們凍結帳戶後請賣家去分局做筆錄!
這時賣家才感到警張,做完筆錄後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我提供郵局帳號它要退款。
我打給法扶會他們也建議我先拿退款比較重要(這裡就是賣家不起訴之因)。
之後開偵查庭,在庭上檢察官也要求賣家提供大X貨運的單據,賣家說已過8個月要去找大X貨運調資料!
檢察官就擇日再開庭。
地2次開庭時賣家說,大X貨運說已過8個月找不到資料,我說每家貨運保存資料至少1年,賣家根本沒寄送怎麼會有資料!但是賣家說他們認賠並拿出前幾天才退款資料。
檢察官就採信賣家說法以無明顯詐騙是由不起訴結案。
拿到不起訴書我有(上訴還是什麼法律名詞忘了),忘記是書記官還是誰接到我的上訴書打電話給我說:人家錢都還你了你還要幹麻?
我聽了也很火大,去問地檢署服務人員該如何處理,他們也是建議我打民事官司,我想這麼麻煩就算了。
我只能以賣家的中X信託帳號因此案件被凍結數個月,銀行界(是銀行的聯合政信中心嗎)也留下紀錄就當作給賣家一個教訓來安慰自己.
依照民法的關係
買賣是在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的契約,簡單的說就是對方說要賣(要約)你也說好要買(承諾)就是契約成立的開始。
買賣契約成立後雙方富有權利義務關係...
賣方:交付物品+瑕疵擔保責任
買方:交付價金
所以銀貨兩訖是買賣行為的完成,並非買賣行為的成立!
過程:買賣行為賣方要約--->買方承諾--->意思表示合致--->契約「成立」--->交錢交貨--->確定東西沒問題、確定錢是真鈔--->契約「完成」
不然萬一買方收了錢不給你物品,照「原先」的說法會變成因為契約尚未成立,所以對於你已付出去的錢,你會無法主張對方「債務不履行」(不給東西)、「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手教錢一手交貨),簡單說就是契約不成立,所以你給對方錢是自願的,對方不見得要給你東西。
針對這個部分,沒有別的意思,僅在此簡單說明一下~
rau0521 wrote:
銀貨二訖之後才算買買契約成立吧
東西沒送到你手上
錢你也沒送到對方手上
何來買賣之說
..(恕刪)
DENNIS & PASM
http://dennisandpasm.pixiese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