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 wrote:
不過
我還是希望
貴公司還是要合情合理合法的使用軟體
畢竟軟體的授權使用已經寫的很明白
呼應一下法客大大的說法~
觀念問題~
四下無人撿到一袋金,
在不可能被別人發現蒐証的條件下,
該拾金不昧,還是占為己有?
做法上行得通,不代表是對的。
現在的風氣已經相當沉倫,
就是這樣[行得通變合理化]的觀念,
導致基本的道德觀都沒了。
個人行為不予置評,
但公司帶頭也這麼做時,
還想硬凹成合理化使用範圍,個人覺得非常不可取。
一個Apple ID的註冊資料僅代表一個個人,
授權五台個人電腦,毫無疑問是針對Apple ID的個人進行授權,
只因為貴公司[特定某幾台個人電腦開放給全公司的人使用],
就能推翻註冊Apple ID時的合約規範,
這不是硬凹嗎?
做法上的確行得通啊~但是這麼做...合理嗎?
另外呼應一下JB議題...
台灣這兩年多的iPhone手機號稱總共賣了六十萬支。
一支貢獻度兩到三萬元,就120-180億...
不過AppStore呢?如果表現有3%的話也有4億以上,
產生的營業規模,幾乎快可以在台灣上市上櫃了。
但實際情況呢?真有這麼好?
台灣的AppStore產值,在亞洲國家是敬陪末座的,
連新加坡這個比我們小很多的地方,產值還是我們的倍數。
你說JB有沒有影響?
尤其JB之後,盜版變得垂手可得時...
有沒有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