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台第一隻送修的iPhone (更正應該是第二支XD )

siegfy wrote:
我要退貨應該用下面理...(恕刪)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a>
第 19 條 [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不懂為什麼用這條,到店面買東西算郵購或訪問嗎?
jiern wrote:
你指的是無條件退貨我...(恕刪)

如同jasongod大大的說法:「可視為賣方的促銷手法,或是給消費者的福利」
實體店面七天退\換貨只是雙方同意的交易合約,沒有法律的依據。
如果店家沒有提供,您也沒有強制店家履行的權利。
娘什麼!老子都不老子了。

siegfy wrote:
不過j兄您引用的範例中也提到了。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
這似乎有些出入。


這段話其實我看消基會網站的時候也是頗有疑惑,
因為消保法跟民法都沒有明確定義無瑕疵商品是否一定指的是新品,
這就有模糊地帶了。
這年頭要吵什麼都要有法律依據才是絕對,
有法律依據講話就可以大聲了。
林居水電工作室 https://line.me/ti/p/Vb4kRTu_qh
sef96121 wrote:
如同jasongod...(恕刪)


買到有問題的商品可以退換貨
這不是誰給的福利
是消費者的權利

我前面已經有說了,要保留好那張廠商所開立的送修單
這已經可以證明,廠商也認定貨品是有問題
消費者當然可以退換貨

至於怕換到的維修品,你可以問廠商如何証明換到的商品無問題

也沒有什麼當場要驗好的事情
這世上沒有所謂的『貨品即出、怒不善後』這種事情~

jiern wrote:
買到有問題的商品可以退換貨
這不是誰給的福利
是消費者的權利

我前面已經有說了,要保留好那張廠商所開立的送修單
這已經可以證明,廠商也認定貨品是有問題
消費者當然可以退換貨

至於怕換到的維修品,你可以問廠商如何証明換到的商品無問題


有瑕疵的東西,消費者(買方)當然有權力要求賣方做退換貨。
重點是沒瑕疵的東西,賣方還願意給你退換貨,
那才叫消費者的福利。


也沒有什麼當場要驗好的事情
這世上沒有所謂的『貨品即出、怒不善後』這種事情~


銀貨兩訖這句話我想大家應該聽過,
事實上在民法第356條寫到
(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再者,有些瑕疵要如何舉證為商品本身的瑕疵,有時也有難度,
如外觀刮傷等,
所以商品在交付同時做好檢查,是對消費者最好的保護。
林居水電工作室 https://line.me/ti/p/Vb4kRTu_qh
只因為這裡是台灣 才會有這種狀況吧...
版大 有什麼消息 在跟大家分享囉
公司貨 也只不過如此 還敢賣的比水貨貴 真有臉
jasongod wrote:
有瑕疵的東西,消費者...(恕刪)


請不要給法律擴大解釋
民法第356條這個條文是說,購買商品...
若商品本身已有顯而易見的問題(如.手機本身忘了裝螢幕)
而購買者仍然購買,日後不能因該問題而退換貨物

但不是指所有的問題,再強調一次這世上沒有所謂的『貨品即出、怒不善後』這種事情
當然在交易過程中,雙方已經告知/接受這問題,那就沒話說

樓主的手機是有問題,我建議他退/換貨
法律千百條,不管那一條,他的情況是可以跟廠商要求退/換貨~


jiern wrote:


請不要給法律擴大...(恕刪)



我沒有說樓主的情形不能去要求店家退換貨啦,
如你所說,他的瑕疵是既有的且明顯為本身的瑕疵(以我們的認定),
所以照法律來說,基本上樓主也是可以去要求退換貨的。

我寫那麼多只是要提醒大家一般消費情況還是要多注意,
避免一些消費糾紛而已
林居水電工作室 https://line.me/ti/p/Vb4kRTu_qh
jasongod wrote:
我沒有說樓主的情形不...(恕刪)


感謝兩位網友的解釋。


而從crave的報導來看,似乎她們也覺得很有爭議
門市人員說明了「拆封後視同購買,且當場若發生手機有問題,也得送修處理無法更換」。這個問題,就有點爭議了~如果全新拆封遇到機王,那真的很倒霉只能送修去...而且還得先填同意書。 <<<<我到沒有印象有簽這種東西
有網友有注意到嗎?

根據蘋果的機巴條款是可以換貨,但不是給你新的,是refurbished。
但不能換新的。
我不能接受的是這點。
因為我是當天發現又不是玩了好久才發現的!!
今天訴求會很簡單,如果當天驗機出問題也是換良品,那我就不要了。
如果是換新機,那沒有理由我晚三小時發現的問題機,不能換新。
不是換新機,就是退貨。




這個條文指的是「郵購」或「訪問買賣」

購買iPhone的狀況均不屬於上述兩者購賣行為,因此無法比照辦理。

siegfy wrote:
我要退貨應該用下面理由就夠了。
消費者保護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a>
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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