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ugmichelle2001 wrote:你這樣講他怎麼可能會...(恕刪) 第 326 條法院或受命法官,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被告及蒐集或調查證據,於發見案件係民事或利用自訴程序恫嚇被告者,得曉諭自訴人撤回自訴。前項訊問不公開之;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第一項訊問及調查結果,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者,得以裁定駁回自訴,並準用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駁回自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自訴。你們也幫幫忙,本帖是討論法律嗎?你要引用法條,最多找出來而已.你舉的例子,顯然你認為我提到"法律",是在"恫嚇"對方.重點是,這條是適用於"自訴",坦白說,沒試過,如果真要告,我應該先到地檢遞狀.到底是誰沒看清楚呢?不要把這個討論帖討論的主題搞混,連法律都搞混了.
唉~怎麼繞來繞去的,又在扯法律了?我一開始這篇,其目的想說的比較接近同理心,就是將心比心而已,別讓好心人從此絕跡。精確的法律見解我不是那麼懂,畢竟我不是學法的,只是若不是已經準備要告,那這樣的言論,只不過讓人心寒。當然 T大 因為升級失敗而不愉快我多少也能理解,我自己也是開發會員,前天升級上去後,一直到剛剛都在想辦法降回來,想降的原因是我在上面開發程式,出現了 3.0 才發生的 Bug,在 2.2.1 的模擬器與我另一台還未升級的 iPod touch 上,則沒有這個問題,但是這一兩天來,網路上的方法都試過好幾次了,而且是換了三台電腦各作幾次,一台 Mac, 兩台分別跑 XP 跟 Vista 的筆電,到現在才放棄,也許是我這邊有什麼特殊狀況,才降不回來,這隻 iPhone 3G 也就只有認命的用 3.0 Beta 版吧!我的意思是,如果不要扯什麼法律,就單純的上來說找別人開通後才可用,那麼,請原始願意協助開通的 K 大追蹤一下其他人的後續,或是跟另外協助開通的一起討論看看,看是不是 K 大在加入 Device ID 時,少了什麼動作,導致 iPhone 3G 磚的產生,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我會覺得 "法律" 有點嚇人或是嗆聲的味道,是因為如我剛剛所說,我不是那麼懂法律,也沒去過警察局,合約簽了不知多少份,卻也從未鬧到要上法院,所以對這東西總有...... 也不是說怕,就是覺得麻煩。
dougmichelle2001 wrote:回歸重點...K大跟...(恕刪) 所以我用的是"提醒",不曉得你們到底在看什麼?假設今天我一時好玩,告訴大家,我來幫大家開通,結果造成大家變磚塊.我不見得有惡意,就是好玩.所以我用可能會"涉及法律問題"的提醒目的,就是提醒不要因為一時貪玩,害了別人,也害了自己.我在談的是"原因是什麼"同樣的條件下,為什麼他幫大家開通的,都會失敗?但是另外有網友幫忙的,卻是可以開通的?至少經過"交叉比對",屬於我們的問題比較少,因為條件都一樣,唯一的變數DEVICE ID是沒問題的.剩下的,當然只能向他求證.不是嗎?
dougmichelle2001 wrote:你這樣講他怎麼可能會...(恕刪) 喔喔喔那我就多打一些好了^^如果要依T大的程序什麼地檢署、檢察官之類云云...我想T大應該想走的是刑事的途徑而非民事的途徑縱使如T大所云↓↓我想提告不是在"恫赫".若想以自訴的方式想闖進法院(因公訴絕對不可行,會被檢方以刑訴252為不起訴處分)當法官依刑訴326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發現此案件係以民事案件為斷或用以恫嚇被告,可曉諭自訴人撤回!!而T大說我想提告不是在"恫赫".雖說我國現行法制是改良式當事人主義,但我國仍不能完全擺脫職權主義的色彩!!T大說我想提告不是在"恫赫".但法官比你大(沒辦法官大學問大...呵),這種以民事法律為斷的假性財產犯罪,法官相當有可能認為你在恫嚇被告!!
Paul500 wrote:我的意思是,如果不要扯什麼法律,就單純的上來說找別人開通後才可用,那麼,請原始願意協助開通的 K 大追蹤一下其他人的後續,或是跟另外協助開通的一起討論看看,看是不是 K 大在加入 Device ID 時,少了什麼動作,導致 iPhone 3G 磚的產生,這樣是不是會比較好?(恕刪) 這不就是談論的本意?"法律"我大概在不同的帖子都有提到,目的在我樓上那篇寫了.只是大家都看把"法律"當靶開槍?
bm3315471 wrote:喔喔喔那我就多打一些...(恕刪) 枉你談的這多,但是"與本題無關".我也希望你把這些精神花在討論主題上,比較好.因為你寫這多,也和這次升級失敗想找出原因無關.繞著法律,繞著恫嚇,我想多解釋無益,喜歡開槍就慢慢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