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撿到哀鳳,不可以賣,一定要交給警察,否則就像他.......

SkyCFC wrote:
哈哈哈那下次希望你撿...(恕刪)


這個有笑點,噗哈哈哈

回正題:不管老師、父母有沒有教…撿到不是自己的東西,本來就不應佔為己有

噗…我好像在說廢話
kenkenken001 wrote:
怎麼 你收到的佳士...(恕刪)

sickfoot wrote:
這有被拍賣過嗎?印象...(恕刪)

拍賣的事是我看錯了,上 eBay 的是一台 ipod touch,
錯誤消息在此跟大家道歉。

正確來源是 Engadget 的一位編輯 Joshua Topolsky 在回文中暗示:
"該疑似 iphone 原形機的擁有者兜售價格為 10000 美金",
這個消息不久之後就被刪除。
21 日接受訪問時便說很早就有人在向他們兜售這隻 iphone。

不過從兜售消息被刪除到 gizmodo 得手都過了幾天了,
Apple 遲遲不動作,還要等到新聞炒作?
廣告,不就是這麼回事?
lan9856 wrote:
之前事件發生的時候,跟朋友討論了一下,基本上現在想法還是沒什麼變化,
也就是說並不能排除是 Apple 一手導演。


我實在看不懂如果蘋果像你說的大費周章地演這個戲的目的和效益在哪裡?
蘋果任何新產品,甚至改款消息,本來就巳經是很多人注意臆測的焦點,
它不用演戲就會有一堆照片或小道消息陸續出現,
iPad是最險的一著棋,世人對它的看法,搞不好Jobs心裡都拿不準,但它都沒這麼搞了,
iPhone巳經是如此成熟穩定的產品,再搞砸也壞不到那裡去,更沒理由需要去搞這麼可笑的劇情。
買來路不明手機
在台灣也是要被告的
所以如果沒找出賣的人是誰
警察要找誰?編輯會累一點
choice0714 wrote:
孩子 你這樣犯了...(恕刪)


很明顯, 是本人平日沒有用功讀書, 寫幾個字也詞不達意! 我想說有這種想法的人很多, 是很可悲的事!
Cabernet wrote:
不過從兜售消息被刪除到 gizmodo 得手都過了幾天了,
Apple 遲遲不動作,還要等到新聞炒作?...(恕刪)

我不確定事情的完整經過,畢竟我們都不是當事人
不過在事情的前後推斷,可以來討論幾個點

1. 最早Engadget編輯的文章有沒有引起Apple的注意(我自己是沒注意到,大多都是以為山寨消息之類的)
就算Apple真的注意到了,他們會直接跟Engadget接洽嗎?這不就擺明了公告世界「Apple掉了一台原型機」
(也不知道Apple能否確定該文指的就是他們遺失的那台)

2. 賣方似乎從頭到尾都沒有曝光,雖然敘述的經過很完整,但是始終不知道是誰,走正常途徑不知道找不找的到人,不確定Apple應該要找誰

3. Gizmodo到手並與失主取得聯繫後,Apple必然有要求歸還(經由遺失員工的郵件轉寄),
不過Gizmodo嘴巴上說想歸還,但是檯面上卻不斷地公布消息,甚至後來Apple正式來函了,也沒有動作。

4. 當Gizmodo正式公布消息後,第三天就收到正式信函,應該算很快了吧
C'est La Vie! 法文「這就是人生啊!」
什麼叫做就事論事呢? 我想首先至少不要對未了解真相釐清的事情作錯誤的類比。
你家人"不小心"掉了一個你的東西,過了幾天你在網站,發現那個東西在某人手上,於是你請他歸還,他表示非常樂意還你,你拿到東西後,請問下一步你會要求警察搜那個人的家,或是到法院控告他嗎?你覺得他偷了你的東西嗎?
我想,第一,再怎麼樣,他應該都不算是小偷吧? 第二,他撿到東西沒交給警察,所以他就是犯了侵占罪? 給大家上一課,我國的司法制度已經在學習歐美,逐步實踐"無罪推定"的原則,也就是說法官在確定罪刑之前,他是無罪的,此時去評論他是不是罪犯,都不一定是對的。
都說了,Apple有他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要怎麼做都是他家的事,我們只是旁人,根本無權也無法去要求 Apple 該如何如何,只是站在關懷社會的角度,看到一家賺錢的公司表現出寬大的一面時,我會給他掌聲的。同時希望他的支持者不要對相對弱勢另一方(包括那個可憐的員工),予以無情的公審或未審先判,這樣不行嗎?
Apple的產品向來給人優雅精緻,"人性"化的印象,喜歡Apple產品的不是應該最懂得這些特性的價值嗎? 難到喜歡Apple這家公司和喜歡Apple產品的人,價值觀完全不同嗎? 我實在有點疑惑?

David Yang wrote:
什麼叫做就事論事呢? 我想首先至少不要對未了解真相釐清的事情作錯誤的類比。


目前已經知道的真相如下...

首先是號稱在酒吧撿到電話的那位人士:
- 在公共場所撿到東西,不交給酒吧的失物招領,反而決定自己帶回家去,也沒有留下連絡電話.(據報導,遺失電話的工程師數度打電話到酒吧去問有沒有人撿到電話)
- 在手機的資料被遙控清除之前,此人士號稱已經知道掉電話的人是誰,也知道他的Facebook帳號.此人並沒有聯絡失主,反而打電話給蘋果的客服中心.(請問,如果你撿到一個LV皮夾,裡頭有證件,有心要歸還的話,你會試著聯絡失主,還是聯絡LV?)
- 不連絡失主也罷,不交給警察,反而決定出售給部落格.

接下來是Gizmodo的狀況:
- 明知撿到東西的那個人並不是該電話的擁有人,在跟他們的法律顧問商量之後,還是以USD $5,000.00的價格購買此贓物.
- 在部落格上宣稱掌握蘋果新iPhone的原型機,或是試作機.蘋果在四月19日去函要求歸還.Gizmodo口頭上同意.
- 四月20日,Gizmodo部落格發表手機內部詳細構造.

蘋果並沒有能力出動警方,但絕對可以file police report.警方的行動是檢察官(DA)要求的,因為上訴行為已經明顯違反加州法律.細節很多報導都有,在此不多贅述.現在對於Gizmodo當然是還沒定罪,但是警方對這種公然買賣贓物還大肆宣揚的行為,當然有偵查的權力.對於這種公訴罪,蘋果沒有表現寬大的立場.把這個搜索的責任怪到蘋果頭上才是莫名其妙.

至於很多人說,為什麼我自己掉東西沒看過警方這麼賣力?偷你東西的人有像Gizmodo這樣大聲嚷嚷的嗎?
Nikon D700 | 105 f/2.8G VR | 24-70 f/2.8G | 70-200 f/2.8G VR II | 50mm f/1.8D |
David Yang wrote:
什麼叫做就事論事呢?...(恕刪)


不可否認國內傾向情、理、法
美國絕對是採法、理、情
無罪推論也對
只是犯罪動機更重要,美國住久了就會了解這邊的執法單位非常注重行為的合理性,

也非常注重隱私及個人權力,
拾獲者的動機就令人懷疑,
買贓物者的動機也令人懷疑,

蘋果做的只是依法處理,讓一切真相釐清,並沒有錯。
別忘了美國是很愛打官司的國家,
交給法院處理總比你一嘴我一嘴有效率多,

另外關於蘋果形象問題,
公益歸公益,生意歸生意,
公司權益不得侵犯,這一點應該是正常人都該有的觀念吧。

Gizmodo還想用媒體言論自由打發這場官司,在加州很難,
前不久加州才頒佈狗仔盯人法案,即使明星是公眾人物,狗仔也不可以跟盯侵犯隱私,否則會被提告。
媒體言論自由還是得建立在“合法取得資訊來源“,而且媒體社會責任虛站在公眾利益的角度,光這一點Gizmodo就站不住腳了。


David Yang wrote:
.你家人"不小心"掉了一個你的東西,過了幾天你在網站,發現那個東西在某人手上



掉了東西,然後在網站上發現東西在某人手上,這種狀況肯定是他拿到拍賣銷贜了嘛,還會有別種狀況嗎?

下一步當然是報警抄他家了啊! 還請他歸還咧,去跟詐騙集團說吧....


撿到東西不還,是侵佔罪嗎? 他都買賣轉了兩手了都......

他只差沒攞個攤子在夜市,付10元可以把玩1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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