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ywen wrote:
依照法務部法律決字第 10503510430 號的函釋說明.....
目前的智慧型手機中可能多少都會存有個資,甚至也擁有金融卡或信用卡等類似的功能。依據上述函釋說明,如果手機拾得人不是手機原本的遺失人,應該不適用於民法第807條規定通知拾得人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以上供各位大大參考,函釋全文連結在此。...(恕刪)
問題點在於"警察通知拾得人取回遺失物"
然而上面有人貼新聞:
警方因為手機有個資不能歸拾得人所有,所以鐵鎚破壞銷毀
那就奇怪了
"一國兩制" ?
hillside wrote:
有個資等,是有其它考量。我前面也說過。
個資當然不能因失物而為他人所占有。像存摺也一樣。
釜底抽薪之法就是修法,不用再以函釋來解釋法條。如何修又是另一課題了。
法與時俱進才是正辦。...(恕刪)
上面網友貼的影片是去年106年8月的新聞
法務部函釋是105年7月
而今年107年
我印象中在01就有看到2篇以上再問
經警方通知"合法"取得遺失物哀鳳手機,卻被蘋果拒絕解鎖的問題
我覺得修法是重要
但當務之急是搞清楚為什麼警方有兩套標準處理遺失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