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eryville wrote:
不要再玩文字遊戲了重...(恕刪)
人在台灣請按照台灣官網的規定OK?
沒事去挖個美國條款來?
http://store.apple.com/tw/browse/open/salespolicies#4
裡面確實寫得很清楚
如果您對產品"不滿",您可於24-小時線上自助服務遞交退貨申請,或致電0800-020-021申請 Return Material Authorization (RMA)。
符合退貨條件的產品,請於取得產品之日起十四個日曆日內辦理退貨申請
如果覺得不滿就可以退貨不是無條件退貨,那請問什麼是無條件退貨?
開文的樓主是使用過而且又損壞了商品
的確是有爭議
按照"常理"推斷,廠商應該不願意接受
但如果客服同意,就沒什麼好說的
其次,收回去的商品都會經過檢驗
如果蘋果不認為符合退貨條件,也不會再寄出新的給樓主
不需要在那邊假裝道德魔人
對蘋果來說
他損失一個殼但還是賺到一個客戶
我有幾個朋友有跟我說過在美國他們辦理退貨的一些原則, 保持包裝(電視也有人退過,上面的標籤還特別交待不能撕).東西完整無損才能辦退貨.(空壓機也有退過,但整個外觀是看不出來有使用的痕跡)
這類的原則在美國他們可能當成是通識也就是不需要講的(這跟教育有很大的關系,當然也有人會去鑽漏洞但這些都不應當成是正常的做法吧). 但到了台灣怎麼會有人那麼的閒去鑽這文字上的漏洞還拿來講??? 更令我覺得難以理解的是那些幫腔說這是他的權利的...你書是唸到哪裡去??? 假設今天用這樣的事來教育下一代說"這就是你的權利", 我想這個國家真的是沒救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