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iTunes App Store 條款與條件規定,您只應在您所居住的國家/地區的iTunes App Store 下載或購買項目,而且您所使用的付款方式必須是當地發行的信用卡,借記卡或禮品卡。例如,如果您居住在台灣,那麼您只能使用台灣發行的信用卡在台灣iTunes Store 購買。同樣,如果您居住在美國,那麼您只能使用美國發行的信用卡或禮品券在美國iTunes Store 購買。有關上述條款請參閱《iTunes Store 銷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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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pp 商店與iBookstore銷售條款
B. App 商店與iBookstore條款與約定
C. 隱私權政策
(中譯文)
以下所載之法律協議管轄您使用App商店與iBookstore。如欲同意本條款,請點選「同意」。如您不同意本條款,請勿點選「同意」並請勿使用App 商店與iBookstore。
A. App商店與iBookstore銷售條款
付款、稅金與退款政策
App商店與iBookstore (下稱「本商店」) 接受以中華民國境內銀行發行信用卡之付款方式。iTunes得就不超過訂單金額之金額取得事先核准。帳單於您交易當時或稍後便會備妥。若您使用1- Click購買,您的訂單得於同次購買中按次核准並累進計費,因此您的對帳單中可能會出現多筆訂單。
您同意將會就透過本商店購買之全部產品付費,且iTunes得以您的信用卡支付任何已購買產品費用和因您帳戶所產生或與其相關之任何其他金額 (包括任何應繳稅金與滯納金)。您應負責按時繳交全部費用,並應向iTunes提供有效信用卡以支付全部費用。註冊過程中所有費用都會計入您指定之信用卡帳上。若您欲指定其他信用卡,或您信用卡帳戶狀態有變動時,您應於iTunes之帳戶資料中線上變更您之個人資料;這麼做可能會暫時中斷您與本商店之聯繫,因為iTunes需驗證您更新的付款資訊。
您之總金額應包括產品價格加上任何應付之銷售稅;此銷售稅以帳單寄送地址及您下載產品當時有效之銷售稅率為計算依據。本公司只有在數位商品應課稅之國家或地區內才會收取稅金。任何客戶均無免稅資格。
所有產品銷售均為確定事項。
透過本商店而提供產品之價格得隨時變動,如有降價或宣傳優惠時,本商店不提供價格保障亦不會退款。
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 iTunes決定處理方式。
1-Click®
1-Click是Amazon.com, Inc.的註冊服務標章,經該公司授權而使用。1-Click是十分便利的功能,透過此功能,您只須點選一下滑鼠或其他輸入裝置即可向本商店購買。在您之電腦進入本商店時,透過您點選「Buy」按鍵時出現的對話框,即可啟動1-Click購買。(您得於您之帳戶資料中點選重設警示,即可隨時重設此選項。) 透過您的iPad、iPod或iPhone進入本商店時,每次交易只要按下顯示產品價格的按鍵即可啟動1-Click功能,會顯示「Buy」按鍵。當1- Click啟動時,點選或按下「Buy」按鍵便會立刻開始下載並完成交易,毋須再經過其他步驟。
禮物
自本商店購買的禮物,僅可為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人購買,亦僅限由該人兌換。受禮者須有相容之硬體及家長監控設定才能使用某些禮物。
預訂
於預訂產品時,您即授權本商店得自動自您帳戶收費並於可提供時下載產品。您得於項目可提供前取消您之預訂。
電子締約
您對本商店之使用包括以電子方式簽署協議和 (或) 進行交易的能力。您承認,您之電子提交即構成您同意並有意受該等協議與交易約束並付款。您受電子提交約束之同意與意願適用與您進入本站進行全部交易相關之全部紀錄,包括取消通知、政策、合約與適用。為取得並保存您之電子紀錄,您可能必須有特定軟硬體,且您應自行負責取得該等軟硬體。
iTunes對錯字概不負責。
B. App商店與iBookstore條款與約定
您與iTunes S.A.R.L. (下稱「iTunes」) 間訂定之本法律協議管轄您對App商店與iBookstore (下稱「本商店」) 之使用,以及您藉由iTune所購得來自本商店之授權。
App商店與iBookstore
iTunes是本商店之供應商,本商店准許您僅得按本協議所訂之條款購買來自於iTune之授權軟體產品和數位內容 (下稱本「產品」) 供最終使用人使用。
使用本商店之限制
本商店向年滿13歲之個人提供。如您年滿13歲但未滿18歲,您應與家長或監護人一同審閱本協議,以確定您與家長或監護人均瞭解本協議。
本商店僅對在中華民國之您提供。您同意不在該地點以外地方使用或企圖使用本商店。iTunes得運用技術確認您是否遵守前述限制。
本商店之使用需有相容器材、網路連線和特定軟體 (可能需支付費用);可能必須定期更新;且可能受這類因素性能之影響。建議最好配備高速網路連線。建議使用最新版本之iTunes軟體以使用本商店,且可能須有最新版本軟體才能使用特定功能或特色及下載先前自本商店購買之產品。您同意應自行負責遵守這些限制 (可能隨時變更)。本商店並非任何其他產品或銷售建議的一部分,且購買或取得任何其他產品亦不應解釋為聲明或保證您可使用本商店。
您的帳戶
您成為本商店之註冊使用人後,得建立一個帳戶 (下稱「帳戶」)。切勿向任何其他人透露您的帳戶資料。您應自行負責維護您帳戶之機密與安全性,以及於您帳戶或透過此帳戶發生之全部活動,且您同意應立即通知iTunes任何您帳戶之安全侵犯情事。iTunes不負責因您帳戶未經授權使用所造成之任何損失。
您同意於註冊及使用本商店時提供正確完整資料 (下稱「註冊資料」),且您同意更新註冊資料使其保持正確完整。您同意,iTunes得儲存並使用您提供以用於維護和向您帳戶收取費用之註冊資料。
隱私權
除本協議有其他規定外,本商店應遵守蘋果公司(Apple Inc.)之隱私權政策,載於http://www.apple.com/legal/itunes/appstore/tw/terms.html#privacy。
產品與本商店之使用
以下純粹為對您之建議,部分產品得按使用規則再行下載使用。並非全部產品均可隨時如此配合或提供。如先前經下載之產品其後無法再行下載,iTunes對您不負任何責任。產品一經下載後,您即應負責使產品不致遺失、損毀或損壞,且您造成損失、損毀或損壞時,iTunes對您均不負責任。
iTune出售與您的係授權您使用本產品之權利,一經您自iTune購買本產品,該等授權將直接在您與產品發行商(下稱「發行商」)間成立具拘束力之協議,以規範您對本產品之使用。您同意,本商店與特定產品包括可能會對您使用產品造成限制之安全技術,且您同意,無論產品是否受安全技術限制,您使用產品時均應遵守由iTunes及發行商所訂之相關使用規則 (下稱「使用規則」),並同意產品之任何其他使用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行為。任何安全技術均為產品不可分割之一部分。iTunes保留權利得隨時修訂使用規則。您同意不違反、妨礙、執行逆向工程、解編譯、反組譯或以其他方式損害與此使用規則相關之任何安全技術,無論基於任何理由 – 或意圖或協助任何其他人為前述行為。使用規則得以遵守法規之目的受iTunes控制與監督,且iTunes保留權利不向您通知即強制執行使用規則。您同意不會以透過由iTunes所提供軟體以使用本商店以外之任何方式使用本商店。您不應進入或企圖進入您未獲得授權得進入之帳戶。您同意不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修改軟體,亦不使用軟體之修訂版,以達任何目的,包括未經授權而使用本商店。違反系統或網路安全可能須負民刑事責任。
產品之交付並未將本產品之任何宣傳使用權移轉予您。
cheris168 wrote:
根據iTunes A...(恕刪)
你現在才知道。
一牽涉到國外著作,智慧財產權就變得很麻煩。
首先,國外著作在國內到底有沒有著作權,就是個問題。如果一個外國著作的作品
1. 作品未在國內「首度發表」
2. 發行後一定時間內也沒有在國內發行
3. 且該作品發行的國家不在「著作權互惠國」名單內(以中華民國來說,就是 WTO 會員國),
則該著作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再來,一個受國內著作權法認可的國外著作,「平行輸入」(非由正規經銷或代理人管道進口,亦即「水貨」)是違法的。但是在「個人使用」的前提下,由國外返國時攜帶合理數量之授權著作重製物(就是你在國外書店買的書、CD),可被認可為「行李之一部分」,不算違反著作權法。
所以問題就來了。
1. App Store 上的程式「首發地」不一定就是在北美。亦即有某些 App「有可能」不受國內著作權法保護。
2. 如果國內著作權認定有效,但是從國外付費取得授權下載數位內容,算不算平行輸入?
3. App Store 允許「五台」這個數字,是否可被著作權法認定為「個人之合理使用」?
4. 如果說授權範圍是居住在某一地區的人,那如果曾經居住在該地區但之後遷移,那到底算不算違反授權原則?
所以住在台灣、且擁有美國 App Store、且有下載 App 的人,最能確實描述這個狀態的形容就是:
這些事情不是 Apple 檯面上允許的,但是著作權法也沒規範這種行為屬於違法。
makocliff wrote:
Hi,借問一下請問a...(恕刪)
你問的又是另一個著作權法的灰色地帶,
不過最近美國法院已經有判例了,答案是:「不行」。
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包括著作本身、以及著作品重製物(例如印刷的書籍)。
對於柱作品重製物,著作人本身以及著作權人持有者(作者與出版社)享有公開銷售的「散佈權」。
但是這個「散佈權」的行使以「一次」為原則,
亦即一旦書本賣出去之後,原本著作方的散佈權就自動消滅。
對於此項「物品」,買方在不違反著作權法的前提下(也就是不重製改作),可以擁有完整的財產處置權利。
也就是說,「二手書」的買賣基本上是合法的。
但是軟體是另外一回事。
以軟體公司的立場來說,軟體公司販售軟體,尤其是像 App 這種不具有實物載體的銷售方式,
在販售條款上都會註明所販售物標的是「使用該軟體的授權」。
也就是說使用者買到的並不是這項軟體的重製物,而是「使用這個重製物」的「權利」。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軟體二手轉賣,軟體公司就認定是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
過去這種看法一直飽受爭議。
而美國法院在前幾個月才完成一項備受爭議的案件審理:
http://en.wikipedia.org/wiki/Vernor_v._Autodesk,_Inc.
這個案子過去一直是用「你付了錢、你就擁有」的原則,
但是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在今年九月推翻了這項裁決,
重新認定「軟體公司的銷售合約中註明使用限制範圍」優先權大於散佈權一次耗盡原則。
這項判決造成的後續影響結果還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