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aurora780730 wrote:
所以真要判定故意利用漏洞,網購其實第一次就有可能了。

乖乖
這不是說出來了嗎?
發現金額異常會只有再統計購物車嗎?
刷卡難道不會再次顯示金額嗎?

你自己都迸出答案了
只是不是正確的
第一次可以被稱作是不知情
但第二次法官認定知情的可能性極高

呵呵,很多人根本沒搞清楚一次二次的邏輯就胡扯一通。

如果過程顯露的訊息並"不能"明顯到使所有正常人都認定系統有錯誤,那你搞幾次都不該被判知情。
如果過程顯露的訊息"能"明顯到使所有正常人都認定系統有錯誤,那在顯露後搞的就都該被判知情。

換句話說,幾次並沒有這麼重要,重要的是訊息夠不夠明顯、何時顯露。

125475368 wrote:

你好可憐

懶得理你了 我還是隔岸觀火 看你裝B好了


引退次數:3
引退失敗次數:2

aurora780730 wrote:
發現金額異常會只有再統計購物車嗎?
刷卡難道不會再次顯示金額嗎?



這個會比ATM不明顯? 那我也是醉了

購物車結算一次, 刷卡頁面一次, 刷卡簡訊碼又一次


詐欺判刑的關鍵是系統錯誤 明不明顯, 這三次還真不明顯阿!!


CUFOX wrote:
如果過程顯露的訊息並"不能"明顯到使所有正常人都認定系統有錯誤,那你搞幾次都不該被判知情。
如果過程顯露的訊息"能"明顯到使所有正常人都認定系統有錯誤,那在顯露後搞的就都該被判知情。

換句話說,幾次並沒有這麼重要,重要的是訊息夠不夠明顯。


講的都是廢話

所以 結算,刷卡頁面,認證簡訊 三個階段都不明顯?

明不明顯也是法官來斷定, 你在那邊肯定不明顯 不起訴, 傻的嗎?



有人欠打臉我就出來打他臉, 引退什麼鬼
照你的邏輯
購物車結算金額是原總價的2成依然不能達明顯之要件
何以見得明顯之要件

再加上刷卡會有顯示金額
甚至有的有電子帳單及簡訊

我已經表述過了
2成在對於華碩方是否有利潤也是應列入正常認知內

你買LV包包,如果標價是專櫃的2成,難道你不會有明顯懷疑或認知到這是否為真品、公司授權甚至是贓物?
更何況還要評估被告的年齡、學歷、社會工作經驗,你認為他依然像小學生一樣?

喜歡→加入購物車→結帳刷卡,然後循環100次
至始至終都不會去關心金額?或懷疑?

更何況我所表示的2次是

2筆完整的異常金額交易紀錄
2次 一整個 完整的 你選貨到購物車到刷卡結帳

所以你堅持的
不達明顯之要件已經不是理由了
aurora780730 wrote:
照你的邏輯購物車結...(恕刪)



樓主快請他去當委任律師啦! 人才阿!


去幫樓主堅持系統異常, 金額結算異常 "不明顯", 看能不能說服法官


法律不存在那種你堅持沒有就沒有的事, 是要檢視"明顯"事證

你堅持不明顯就不明顯阿? 啥邏輯



樓主說: 當初有想過 購物車算錯價, 他都有想法懷疑算錯價了 這還不明顯?



已經明顯到讓樓主購物當下 "有想過" "購物車算錯價"
aurora780730 wrote:
可能CU沒有把 #1004 跟 #1026整個看完吧
一個講操作證明知情
一個是幾乎接近的案例
2個都是詐欺案

ATM早打臉過了,
而屈臣氏案的關鍵差異在於直接歸零,可以說正常人都會察覺是系統錯誤而非設計優惠。
那結帳為1元的 是否達明顯程度?
以此類推到2成之前

有0.2N次一樣的問法
且N為自然數 ≥5
N為總價格

何以見得0元結帳是獨一無二的結果?
125475368 wrote:
這個會比ATM不明顯? 那我也是醉了

購物車結算一次, 刷卡頁面一次, 刷卡簡訊碼又一次


詐欺判刑的關鍵是系統錯誤 明不明顯, 這三次還真不明顯阿!!

乖乖,金額被顯示幾次根本不是明不明顯的重點。
若只少1元,就算顯示100次也沒屁用哦。
CUFOX wrote:
乖乖,金額被顯示幾...(恕刪)


次數不是重點,明不明顯才是判決關鍵.

樓主說: 當初有想過 購物車算錯價. 你覺得對樓主明不明顯?


看到都有想法了 還不明顯勒 你神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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