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yuxian wrote:
詐欺罪就是要使用詐術(前面我提過了你不翻一直錯誤見解?)
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就是詐術...(恕刪)


前面發了很多文實在很不想再重打一次...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刑事判例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為要件,而所謂以詐欺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如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縱然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亦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weird@ wrote:
我個人見解,其實這件...(恕刪)


我個人見解,通常能讓法官簽下搜索票
都是"犯罪嫌疑重大",不進行強制搜索
"無以保全證據"
且扣押人民財產可是非常嚴重的事
若無一定把握,法官不會沒事找事

只能說,樓主保重!

不過話說回來,詐欺罪也不是啥重罪
就算真的定讞,只要不是累犯或金額龐大
幾乎都是緩刑兩年,乖乖兩年一下就過了!

至於民事部分,求償也不過就是返還不當得利
如果都脫產了,說真的原告也拿不到什麼錢
就算強制執行扣薪…只要工作是領現金的,
也可以照樣爽爽過日子

別替樓主太擔心啦!

至於華碩得到什麼,其實華碩真的不差那20萬
他要的只是個具法律效力的證明,修正這個財報短缺而已

畢竟他是上市公司,帳務出問題才是最可怕的,對金管會與股東都交代不過去!

雙方把戲演足了,你開心,我開心
大家都開心…

倒是這邊,比當事兩方還熱鬧!
某樓回覆跟引用的感覺,讓我想到前面的高手??
weird@ wrote:
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刑事判例指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所有物為要件,而所謂以詐欺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故如行為人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欺,且交付人亦不致陷於錯誤,縱然行為人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及詐欺故意,亦不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


來,你說說看這個判例可以為這件事情解釋什麼

不一樣的東西拿來提?

請問交付人哪裡有不致陷於錯誤?
都損失二十萬了還不致陷於錯誤

你搞錯了吧

我標註重點給你看
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
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
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有二個必須條件
1、不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詐術
2、對方不會造成錯誤判斷

這就是您所謂的搶票跟折價券,折價券是事實
也不會造成商家錯誤判斷

了解沒
你引這一段剛好來解釋自己的錯誤舉例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Hermitissimo wrote:
不是一般法務處理的一般消費糾紛

要以整個集團公司的名義去報案,應該是總經理批准了才會去報案,那就不能視為小事了
yuxian wrote:
來,你說說看這個判例可以為這件事情解釋什麼

不一樣的東西拿來提?

請問交付人哪裡有不致陷於錯誤?
都損失二十萬了還不致陷於錯誤...(恕刪)


客觀構成要件,要使用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再來使人陷於錯誤,再來交付財物致有損害。兩兩間要有貫穿的因果關係,而且損害要依整體財產觀察。

這個案例樓主使用的方法,是不是使用足以使人陷於錯誤的詐術?
大多數的電商都有審核機制或者人為控管,是否都會造成錯誤?
又華碩交付了財物是不是有損害?還是因此清了庫存?

若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主觀構成要件就不須討論。罪疑唯輕有疑唯利被告,只要上述有那一點有疑慮無法證明,被告就不成罪。

基本上不是法官,只是在這邊討論一下成罪的可能性!!
聖神山 wrote:
...
不過話說回來,詐欺罪也不是啥重罪
就算真的定讞,只要不是累犯或金額龐大
幾乎都是緩刑兩年,乖乖兩年一下就過了!

至於民事部分,求償也不過就是返還不當得利
如果都脫產了,說真的原告也拿不到什麼錢
就算強制執行扣薪…只要工作是領現金的,
也可以照樣爽爽過日子

別替樓主太擔心啦!

至於華碩得到什麼,其實華碩真的不差那20萬
他要的只是個具法律效力的證明,修正這個財報短缺而已

畢竟他是上市公司,帳務出問題才是最可怕的,對金管會與股東都交代不過去!

雙方把戲演足了,你開心,我開心
大家都開心…

倒是這邊,比當事兩方還熱鬧!...(恕刪)


+1
認同喔!
weird@ wrote:...但這件事如果和解了且以不起訴或緩起訴偵結,對社會大眾來說就不知這樣的行為是否成罪,那以後搶票搶折價券都要擔心被告詐欺...

整棟樓幾乎都是在資訊不完全的狀況下,爭辯不變更丶入侵系統,只透過系統本身
設計的缺陷謀取價差的行為,是否合法;我沒這專業沒資格評論,也輪不到我作”判決“,
假如正式起訴之後法官如何認定,看判決理由就是了;

我覺得和解並非不可行,被告致歉並認錯文字聲明內容可以字字斟酌,或許限定公佈
在公司網域名稱的網站為限(這當然都是假設)...有誠意什麼都可以談,難的是被告犯罪
嫌疑人必須誠意滿點,我不認為上市公司”需要”拿出什麼誠意,前文已提過,我覺得原告
只是配合司法政策走向配合演出,和解不是訴訟目標;打下來的江山才是真的,這種廢話
不必我多言,糧草齊備的上市公司何必放棄準備已久的優勢;

至於上市公司輸了丟不丟臉...大不了不服判決上訴就是了,一審就駁回定讞機率不高;
Hermitissimo wrote:
我覺得和解並非不可行,被告致歉並認錯文字聲明內容可以字字斟酌,或許限定公佈...(恕刪)


和解當然並非不可行,但這起詐欺罪的案件就會陷入不知結果如何的羅生門?

如果不和解其實對雙方來說損失並不大,但重要的是對社會大眾來說就會無法知道法院的見解如何~
glavinec.tw wrote:..應該是總經理批准了才會去報案...

...我覺得很可能是Mr. Shih拍板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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