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yuxian wrote:
有可能是第一次使用優惠碼後
因為系統誤判有買到相關產品折扣並給予第二組優惠碼

應該是重頭到尾就一組優惠碼. 新聞上寫的是 "舊機換新機活動" 的優惠碼. 除非事主原本就是華碩的超級大客戶, 否則要生出一百多台舊機才會有一百多個優惠碼. (話說我也有支 WM 時代的華碩手機, 怎麼就收不到這個優惠碼?)

就寫程式的人員角度來看. 可能的問題是:
1. 檢查優惠碼是否適用是在第一次輸入時前端處理掉.
2. 買的東西與優惠碼是放 session 存在後端.
3. 折扣產生只在前端計算與處理
這三點就會造成事主提供的影片出現的結果. 最後優惠碼並沒有出現在最後的結帳明細內, 應該不會被認定是使用過, 所以可以一直重複使用相同的優惠碼.

然後, 最重要的是, 最後送到後端結帳時, 不會重新檢查折扣是否合理, 完全信任前端計算的結果.


這類的問題對沒寫過或很少寫 web 介面系統的人來說, 算是常出現的錯誤.
整串看完感覺C大和W大是比較懂法律的
大多人的回覆似乎都是用一般人的感覺在評論
沒有考慮到詐欺罪的構成要素
姑且不論意圖的話
光是對詐術的看法就有分歧
有的人認為這樣算詐術
也有人認為這樣不算
非常好奇這個案件最後詐欺罪是否會成立
Sophia_01 wrote:
如前面一些看完影片的網友所提到的
2590元+599元+99元-(原本不應該適用的折價券)= 566元 的付款金額。

如果,這個利用系統漏洞下訂單的手法(讓每筆訂單可以省下2千多元),成立詐欺罪 或者刑法上的其他罪名的話。

而在2個月左右的時間,前後用此手法總共下了100筆訂單,比正常下訂單的情形,總共省下20幾萬元,那會成立100個罪嗎?

因為上面有些大大提到,就算成立詐欺罪,也不會太嚴重。但如果成立100個罪,結果會有什麼不一樣的嗎?

在此先一併感謝願意解答的大大。


會合併判,如果有被判決
會做最有利樓主的判決,也就是當成同一案

100筆訂單只是事關事後賠償金額跟是否成立詐欺的事證

至於利用漏洞算不算詐術會不會被判詐欺,
這邊有一個長年漏洞案例,
這個漏洞是詐欺犯常用的方法,
可以參考其中一個判例
「台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479號刑事判決」

如果本身信用卡有問題,
即時連線可以知道信用卡狀況而不予刷卡
但有一個漏洞,就是飛行途中刷卡銀行無法以電腦連線查證信用卡狀況,
(現在有沒有改掉不知道)

該判例很經典可以看完
該被告辯解說我根本不知道信用卡狀況就刷卡了,
結果被調查的很清楚判定是明知故犯~
詳細調查結果可看該判例

結果是被告犯後一直辯解,未能彌補銀行損失,
致使二家航空公司跟其銀行共損失25萬6563元,
犯後態度難認允當,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判定二罪,取最有利被告的舊法判決
分別處以有期徒刑8月、1年,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所得沒收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aurora780730 wrote:
他現在回覆答案的方式就跟韓市長一樣啊

我:請問一下要怎麼使高雄經濟變好?
CUFOX:就是使高雄人民所得增高
我:怎樣才可以所得增高?
CUFOX:發大財
我:怎樣才會發大財?
CUFOX:就是使人民賺進大把大把的鈔票
我:具體的方案呢?
CUFOX:我們的目標就是要讓人民發大財




其實要感謝他

沒有他

可能蓋不了百樓

訊源:Accuphase DP-70V 管機:Melody SP9-R 訊號線:TaraLabs The One 喇叭線:Shark 406、ATL
suifong wrote:
沒有考慮到詐欺罪的構成要素
姑且不論意圖的話
光是對詐術的看法就有分歧
有的人認為這樣算詐術
也有人認為這樣不算
非常好奇這個案件最後詐欺罪是否會成立


利用飛機上無法電腦連線確認信用卡狀況的漏洞
讓原本不能刷卡的卡卻刷卡成功
你覺得算不算詐術?

詐術就是只要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就算了⋯
明明信用卡不能刷卻利用漏洞刷卡成功交易

那麼樓主的優惠卷是不是只能用一次?
而該折扣是不是也有限定購買項目跟折扣比例
如果最後利用漏洞送出去的訂單明細跟價錢與優惠卷不符
那麼請問算不算詐術?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等等就會有人跟你說
他沒有這個意圖
他只是不知情而已

會戰這麼久,就是在從他的行為去分析有沒有這個意圖
怎麼會就一直重複說這不夠明顯、這沒有意圖,難道要從他自己嘴裡說出″我就是利用漏洞來獲利″
那麼利用網路漏洞的詐欺犯全部都不該被判刑了
因為全部都不夠明顯,你也不認同證據,大家只要會打死不承認就好

那檢察官、提告律師都可以收工下班了,當然是要從你的行為、人證、物證、事證、證詞找你的漏洞定你罪啊
無罪推定的原則是在法官,而不是提告律師
假設你無罪的話就不用對你提出告訴了啊

「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刑事被告經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追訴審判確定其為有罪之前,均應推定其無罪
所以如果被告經合法審判而罪證確鑿,證明其就是真正的犯罪兇手,當然就必須處以刑罰
一般人所謂犯罪凶手藉以脫罪的說法,其立論有最根本的偏差---刑事被告就等同於犯罪兇手
當然被告有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而「無罪推定」乃要求對有罪之人須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律上的無罪未必等於無辜,其僅表示各項跡證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罪

一旦成為刑事被告,就表示被懷疑涉嫌犯罪,此時司法機關便要開始依照刑事追訴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
aurora780730 wrote:
「無罪推定」乃要求對有罪之人須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所以法律上的無罪未必等於無辜,其僅表示各項跡證均無法證明被告有罪...(恕刪)




aurora780730大
在半夜跟白天的回文風格真是迥異。
雖然昨晚2戰1,竊以為有些些勝之不武,不過我投你們1票。
看實況轉播的路人甲留


感謝yuxian大 的解惑


twu2大
是本棟樓第1位對系統漏洞做出如此清楚說明的大大,佩服佩服。
(若前面有大大 曾對系統漏洞做出解說,那請恕我未曾注意到。)


3位大大 5分奉上
125475368 wrote:
哈哈哈 "所有正常人", 法官判案是用自己的邏輯以及常識&知識 去判斷常理.

難不成要"所有正常人"來決定!? 公投嗎?!

我可沒有說要靠公投哦,不過如果有人做過類似的調查是可以拿給法官看的。

125475368 wrote:
事實上 常理一直以來都是法官一個人的判斷(哪一次"有違常理" 是全民公投,所有正常人的認定?), 那明不明顯是法官去裁決是否對一般人都明顯, 而不是被告覺得明不明顯 知不知情

其實也可以說被告知不知情才是最重要的,只是因為被告不一定會說實話,
所以大家才要搞這麼多花招旁敲側擊去判斷實情。
aurora780730 wrote:
都不是,
基本上就是明顯到所有正常人都會認定是系統錯誤的程度。
明顯到這種程度才足以直接證明樓主也是這樣認定。

這就是CUFOX最擅長的廢話
定義還要你再重複一次嗎?
你以為重複定義就是回答了嗎

我問你怎樣實例才叫明顯

要實例的話,就自己去看看前面討論過的判例囉。
suifong wrote:
整串看完感覺C大和W大是比較懂法律的
大多人的回覆似乎都是用一般人的感覺在評論
沒有考慮到詐欺罪的構成要素
姑且不論意圖的話
光是對詐術的看法就有分歧
有的人認為這樣算詐術
也有人認為這樣不算

關鍵在於他下單時是否認為網站會算錯總價。

suifong wrote:
非常好奇這個案件最後詐欺罪是否會成立

其實我也是很好奇,
畢竟最接近的判例還是差有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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