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yuxian wrote:
第一
詐術,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首先樓主取得一組優惠碼,卻買了多次優惠東西
請問這裡哪裡是傳遞與事實相符的行為嗎?

第二
陷於錯誤,
應該是標價購買卻用任何詐術去取得更低價錢購買
就是使交付人陷於錯誤而取得不法所圖

二者一直以來不是因果關係
而是必要成立條件...(恕刪)

引用一下網路查到的律師觀點:

https://www.ks-lawyer.com.tw/product-detail-802171.html
詐欺罪之要件應可析分為: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5、各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6、詐欺故意;7、不法所有之意圖。... 詐欺罪之成立,主要的爭點多半在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詐術」之性質及各要件之間是否具有環環相扣之因果關係,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http://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0438140
【法律學堂】其實,這樣才會成立詐欺罪
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得利罪
(1)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做一個施用詐術(講一個明確不實的事情,例如:手錶明明是鐵力士,卻騙別人說是勞力士)的行為,被害人也真的被騙到了,進而處分自己的財物給行為人。
(2)行為人在【一開始】就必須有騙人的意思(其實這樣講不是很精確,但比較好了解),所以若只是行為人沒有依照契約或協議來履行,以一般社會經驗來看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是一開始有錢還,之後沒錢或是因為【被害人】也沒履行契約的義務,甚至是契約成立後,行為人和【被害人】吵架起肚爛,所以惡意不願意履行契約,這些都不會成立【一開始】就要騙人的詐欺犯罪。

簡述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http://blog.udn.com/redsunwu/24769805

詐欺之前,詐欺犯已無支付能力、財務已陷入困境,竟與他人有買賣、借貸、租賃等法律行為,就是擺明不願付款、不願履行契約,所以在交易前是否為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是詐欺罪認定的重點。也就是在買賣、借貸、租賃時,行為人明知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時,就已經構成詐欺罪。... 詐欺犯於詐欺行為當時,應查明詐欺犯是否沒有支付價金、履行契約的意思,詐欺犯以明知不會兌現的支票向被害人調現,就是在行為當時擺明不付款,就構成詐欺。... 就詐欺犯是否已無支付能力,是否財務陷入困境,在法律上是檢察官的責任,...

--------------

就上述條件而言,個人認為應不致構成詐欺要件。理由如下:

1. 就因果關係與順序來說,(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就算是相對人陷於錯誤,該錯誤也是一直先存在於交易系統中,並不是因為版主 "使用詐術" 所以才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1 與 2 的順序顛倒,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2. 樓主並非在【一開始】就有騙人的意思。猜想,樓主應該是在第一次購買"成功"之後,才陸續繼續下單上百次。而根據 -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因此,不符合詐欺要件。
3. 樓主不是 "詐欺之前,詐欺犯已無支付能力、財務已陷入困境..." ...

樓主絕對不要和解
不當得利一定要賠的
讓大家看看詐欺會不會成立
能在判例上留名也不錯
blackever wrote:...個人認為版主並非在【一開始】就有騙人的意思...

...當然,法庭上的現實是有可能謊言被採信,說實話反而沒人信,被告隨便怎麼講
都可以,但誰都知道人心隔肚皮,尤其整天都在面對狡滑罪犯的司法人員,不是那麼
好唬弄的!

平常我去超商買個東西要是多找我10塊錢,只要有發現立刻就退回去,這不只我這樣,
相信大多數人也都是如此;大家不是怕被告侵占,只是很自然地不想去佔人家便宜;

巨大價差可以當沒看見!?非正常操作程序的交易動作呢!?這樓為這個已經吵很久了,
無意再錦上添花!這裡誰都不是當事人,是他要去說服法官為什麼老是跟其他人
“不一樣”,然後不一樣的地方正好都可以得到利益!

真的,我也希望交好運錢從天上掉下來,但抬頭一看都是鳥屎!
blackever wrote:
https://www.ks-lawyer.com.tw/product-detail-802171.html
詐欺罪之要件應可析分為: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5、各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6、詐欺故意;7、不法所有之意圖。... 詐欺罪之成立,主要的爭點多半在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詐術」之性質及各要件之間是否具有環環相扣之因果關係,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本來都用手機回文,但太複雜了開電腦回文

我們來看你引用的律師觀點之該段全文,不要拆開來看

"二、 所謂行使詐術,只要是一切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方法均屬之,例如詐稱普通皮包為名牌包,詐稱投資卻用作賭博等均屬之。而行使詐術後,尚須使相對人因該詐術行為而陷於錯誤,並進而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相對人或第三人之財產因而受損害。簡單的說,詐欺罪之成立,主要的爭點多半在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詐術」之性質及各要件之間是否具有環環相扣之因果關係,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這只是很基本的認知,
沒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請問一下誰會想去告詐欺,
今天這件事情導致華碩改版系統造成大家沒辦法用同樣方法做同樣的事情,
請問您會想告詐欺造成大家的"損失"嗎?
上面這個舉例就直接說明了,順序跟因果,
有一個因,但順序不對導致出來的果不正確,自然不成立詐欺

所以檢察官調查了詐欺罪的物證跟人證,本身就很明顯早就是因果關係下才會去搜索,
這是非常非常基本的認知,所以討論基本上會由要件著手,而不是從因果下去看
因為連因果關係都沒有,何必以詐欺罪調查?

所以這個案件有需要去討論因果跟順序嗎?
沒必要


blackever wrote:
(2)行為人在【一開始】就必須有騙人的意思(其實這樣講不是很精確,但比較好了解),所以若只是行為人沒有依照契約或協議來履行,以一般社會經驗來看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是一開始有錢還,之後沒錢或是因為【被害人】也沒履行契約的義務,甚至是契約成立後,行為人和【被害人】吵架起肚爛,所以惡意不願意履行契約,這些都不會成立【一開始】就要騙人的詐欺犯罪。



當他發現系統漏洞不是做出回報而是證實漏洞後錄影
下單造成華碩損失

這一段話說的那麼多解釋給不懂法律的小白聽,
簡單而言就是行為有沒有"故意"

這之前也討論過了~
如果是一件而且沒有錄影的狀況下,
我們還可以說沒有故意行為,只是偶然按錯也沒發現漏洞以為真的便宜到

但錄影下還實際操作證實漏洞
並且下標了N次

請問一下,沒有"故意"嗎?

我在1234樓早就按著詐欺要件去討論過了,要不要回頭去看一下?
關於故意施以詐術這一點1234樓也明講了(因mobile01部分砍文,目前樓層數有變),
這種此地無銀三百兩自己供證要法官採信說沒有故意
很難


blackever wrote:
詐欺之前,詐欺犯已無支付能力、財務已陷入困境,竟與他人有買賣、借貸、租賃等法律行為,就是擺明不願付款、不願履行契約,所以在交易前是否為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是詐欺罪認定的重點。也就是在買賣、借貸、租賃時,行為人明知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時,就已經構成詐欺罪。... 詐欺犯於詐欺行為當時,應查明詐欺犯是否沒有支付價金、履行契約的意思,詐欺犯以明知不會兌現的支票向被害人調現,就是在行為當時擺明不付款,就構成詐欺。... 就詐欺犯是否已無支付能力,是否財務陷入困境,在法律上是檢察官的責任,...


基本上我們基本認知詐欺犯為什麼要詐欺
就是可能財務陷入困境,這自然是檢察官的責任

但就實務而言,詐欺犯通常都很有錢...
(騙久了當然有錢還開跑車呢)

請不要只看一段而不看後面解釋
你要不要繼續往您引用的文再看其他段

"有的詐欺罪的行為人,在表面上看似有財產,實則不然,
因詐欺罪的行為人可能詐欺數十件案件,得款金額可能達上億元,
詐欺犯的財產僅百萬元,雖足以清償告訴人的區區數十萬元"
"也是詐欺犯雖有一個一個清償,仍然是構成詐欺罪"

也就是固然買了那麼多東西,但是否能夠一次償還華碩的求償也是一個重點~
如果沒辦法一次償還,那也是會構成的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22樓樓主知道"華碩出錯"
但他覺得華碩自己出錯就該認帳
所以不接受華碩的和解 返還不當得利
有沒有可能最後繞了一大圈 變成侵占????
本案樓主的種種事發前後的行為態度
侵占的風險好像也不小於詐騙的風險


yuxian wrote:
...沒有環環相扣的因果關係請問一下誰會想去告詐欺,,...(恕刪)


也許是以刑逼民等訴訟手段,與是否成罪,難謂有直接關聯。

yuxian wrote:
..檢察官調查了詐欺罪的物證跟人證,本身就很明顯早就是因果關係下才會去搜索...因為連因果關係都沒有,何必以詐欺罪調查...(恕刪)


按照這邏輯來看,被搜查=有罪 ?

yuxian wrote:
...所以這個案件有需要去討論因果跟順序嗎? 沒必要,...(恕刪)


個人分享的律師觀點,是在討論是否構成詐欺罪;而 "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yuxian wrote:
...如果是一件而且沒有錄影的狀況下,我們還可以說沒有故意行為,只是偶然按錯也沒發現漏洞以為真的便宜到但錄影下還實際操作證實漏洞並且下標了百次請問一下,沒有"故意"嗎?...(恕刪)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因此,不符合詐欺要件。



大大您今天註冊帳號就來幫樓主說話啊..好奇妙

blackever wrote:
個人分享的律師觀點,是在討論是否構成詐欺罪;而 "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這一段是廢話
沒有順序跟因果何必去討論詐欺..前面我提過了,你何必重提

我直接說明你說順序問題的那一段

blackever wrote:
1. 就因果關係與順序來說,(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就算是相對人陷於錯誤,該錯誤也是一直先存在於交易系統中,並不是因為版主 "使用詐術" 所以才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1 與 2 的順序顛倒,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就這一點所謂的系統漏洞並不在順序裡面~

而是行為人發現漏洞->利用漏洞行使詐術
這才是正確順序

如果這樣先前所提的信用卡在飛機上刷卡無法電腦連線確認信用卡狀況的漏洞
也早就存在已久的漏洞
請問為什麼同樣成立詐欺罪?

blackever wrote: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因此,不符合詐欺要件。


這僅能勉強解釋第一件
但卻解釋不了後面的99件
google "標題 + yuxian" 或 "yuxian.yy" 有非常完整評測
繞那麼大一圈,早就不知道在幾樓的時候,我就說過他的第一次下單是可以被解釋為非故意,但他其他的99單都是故意
怎麼會有人以為他的100次下單都是以同一個狀況去看
當然是分別論處

aurora780730 wrote:
繞那麼大一圈,早就...(恕刪)



阿就發大財哥
一直發大財 發大財
洗掉之後又繞回來阿
yuxian wrote:
就這一點所謂的系統漏洞並不在順序裡面~而是行為人發現漏洞->利用漏洞行使詐術..這才是正確順序...(恕刪)


目前看起來的爭點,應該是在您上面提到的這段話。個人的認知和您的觀點剛好相反,也許這會是到時候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重點...

本案中,使相對人(華碩) 陷於錯誤的系統漏洞事實上一直存在,並非是因為樓主使用詐術所致,和行為人(樓主)是否使用詐術完全無關。即便樓主未曾使用任何折扣券,該漏洞也會一直存在。因此,就成立詐欺罪的因果與順序 "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並不成立,所以也無須探討是否有 "故意" 等主觀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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