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xian wrote:
第一
詐術,就是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行為
首先樓主取得一組優惠碼,卻買了多次優惠東西
請問這裡哪裡是傳遞與事實相符的行為嗎?
第二
陷於錯誤,
應該是標價購買卻用任何詐術去取得更低價錢購買
就是使交付人陷於錯誤而取得不法所圖
二者一直以來不是因果關係
而是必要成立條件...(恕刪)
引用一下網路查到的律師觀點:
https://www.ks-lawyer.com.tw/product-detail-802171.html
詐欺罪之要件應可析分為: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3、相對人為財產上之處分;4、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5、各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6、詐欺故意;7、不法所有之意圖。... 詐欺罪之成立,主要的爭點多半在於行為人之行為是否具備「詐術」之性質及各要件之間是否具有環環相扣之因果關係,如果各要件的順序錯誤或欠缺其中一個因果關係時,就不會成立詐欺罪。
http://chehan0310.pixnet.net/blog/post/220438140
【法律學堂】其實,這樣才會成立詐欺罪
刑法339條的詐欺取財得利罪
(1)行為人客觀上必須做一個施用詐術(講一個明確不實的事情,例如:手錶明明是鐵力士,卻騙別人說是勞力士)的行為,被害人也真的被騙到了,進而處分自己的財物給行為人。
(2)行為人在【一開始】就必須有騙人的意思(其實這樣講不是很精確,但比較好了解),所以若只是行為人沒有依照契約或協議來履行,以一般社會經驗來看有很多不同的原因,可能是一開始有錢還,之後沒錢或是因為【被害人】也沒履行契約的義務,甚至是契約成立後,行為人和【被害人】吵架起肚爛,所以惡意不願意履行契約,這些都不會成立【一開始】就要騙人的詐欺犯罪。
簡述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http://blog.udn.com/redsunwu/24769805
詐欺之前,詐欺犯已無支付能力、財務已陷入困境,竟與他人有買賣、借貸、租賃等法律行為,就是擺明不願付款、不願履行契約,所以在交易前是否為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是詐欺罪認定的重點。也就是在買賣、借貸、租賃時,行為人明知已無支付能力及財務陷入困境時,就已經構成詐欺罪。... 詐欺犯於詐欺行為當時,應查明詐欺犯是否沒有支付價金、履行契約的意思,詐欺犯以明知不會兌現的支票向被害人調現,就是在行為當時擺明不付款,就構成詐欺。... 就詐欺犯是否已無支付能力,是否財務陷入困境,在法律上是檢察官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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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條件而言,個人認為應不致構成詐欺要件。理由如下:
1. 就因果關係與順序來說,(1、行使詐術;2、相對人陷於錯誤;) 就算是相對人陷於錯誤,該錯誤也是一直先存在於交易系統中,並不是因為版主 "使用詐術" 所以才導致相對人陷於錯誤;1 與 2 的順序顛倒,因此不會成立詐欺罪。
2. 樓主並非在【一開始】就有騙人的意思。猜想,樓主應該是在第一次購買"成功"之後,才陸續繼續下單上百次。而根據 - "至為行為人於行為當時不具主觀要件,而於事後經轉念後方符主觀要件者,則屬刑法所不處罰之「事後故意」,此時,僅可依其他法律,如民法、信託法等法規請求損害之賠償。",因此,不符合詐欺要件。
3. 樓主不是 "詐欺之前,詐欺犯已無支付能力、財務已陷入困境..." ...
這裡誰都不是當事人,是他要去說服法官為什麼老是跟其他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