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88888888 wrote:閃電購物網更機車,我11月24號收到手機,28號辦退貨,29號宅配來收走,到現在閃電還沒退刷卡金,閃電寄簡訊來說外面的紙盒有破損,要我賠300元紙盒費,才要給我退刷卡金24900元。我氣炸了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成本不到5元的紙盒跟我要價300元,我馬上連絡消保官要閃電購物網無條件退款,同時通知銀行客服止付這筆錢,閃電到今天還沒有退款。可能真的要上法院解決了 拉板凳等樓主提告
bigshawn wrote:OI88888888...(恕刪) 不知道樓主被打臉成這樣還可以堅持的勇氣是哪裡來的?我其實是支持樓主的!不知道樓主在哪個公司服務?我決定用行動支持你 一定成為貴司的消費者相信你也會用一樣標準來服務我的吧
民法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這位哥哥,不知道您有沒有看到這條請教育一下我們各位小弟弟另外你在閃電購物時,想必契約上一定有退貨須知請問您如何解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