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本來無一物01 wrote:
很有趣的一句話,
請問這句話,有所本嗎?...(恕刪)


可以去比較一下台灣跟大陸的刑事訴訟法,看看大陸有沒有無罪推定原則或不自證己罪原則的相關規定!
本來無一物01 wrote:
很有趣的一句話,請...(恕刪)


其實有類似的概念

引用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6901&article_category_id=1166&article_id=12278

那麼,被告有罪之證明程度,要如何才算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或不存有超越合理懷疑,抑或接近確實之概然性程度?以上三者,雖然各有描述,但總而言之,要表達的意思應該是相同的,只是沒有用具體的數學語言表示出被告有罪之證明程度。這種程度,並未要求到百分之百確信被告有罪之程度。但是,是否能以具體之數字描述之?也就是說,我們要求法官應以多少的確信機率來認定被告有罪?十分之九?或是百分之九十九?還是千分之九百九十九?即使是一個相同之案件,假設所有能調查之證據都已經調查,在有罪確信之機率能予以量化之情況下,某一位法官,心理上認為各種證據之呈現要到90%之確信被告有罪之機率,他才會為有罪之宣判;另外一位法官,則心理上認為要到99%之確信被告有罪之機率,他才會為有罪之宣判,這就會造成審判之差異。不過,大部分的法官在心證形成上,似乎不會有數字上之機率之觀念存在,法官只是在心理上認為被告「極有可能」犯罪或「有可能」犯罪。因此,無論是「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至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不存有超越合理懷疑或接近確實之概然性程度,由於其等皆屬於一種不確定概念,導致在適用上,每個人對被告犯罪可能性之認定,都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我們可以說,審判具有某種程度的不可預測性。

以較嚴格的證明程度來認定被告有罪,就會造成犯罪手法較為高超的人比較無法被定罪,同時無辜的人也比較不會受到冤枉;如果以較寬鬆的程度來認定被告是否犯罪,雖然比較不會放走犯罪嫌疑人,但是就會使無辜的人受到冤枉的可能性提高。所以如果偶爾想陷無辜者於罪,酷刑是一種好方式,也遍行於許多表面上文明之國家;如果偶爾想讓有罪的人獲釋,嚴格證明的證據制度就不錯,唯一的問題就是不能二者兼得(註4)。不過,刑事鑑識科學的發展,可以提高認定被告是否犯罪之確信程度,並減少無辜的人被定罪的機率,例如DNA鑑定(註5)。但是,還是有部分的犯罪領域,是幾乎沒有刑事鑑識科學適用之餘地,如一般之詐欺犯罪,告訴人指述被告有如何欺罔而使人陷於錯誤之犯行,即使有提出證據,而被告否認,法官仍然得考慮告訴人、證人及被告陳述之真實性有多高,而難以運用刑事鑑識科學來找出真相。

如果將認定被告有罪之確信機率予以量化,我們可以據此算出監獄中關著無辜囚犯的數目。截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底,我國監獄所收容之受刑人,共有三萬七千八百八十八人(註6)。因此,法官在審酌證據後,如以99%確信被告有罪,才會宣告被告有罪時,則會有1%的人,因為恰好陷入無法駁倒合理懷疑之99%成立可能性之困境,而被判有罪。則我國監獄受刑人內,就會大約有三百七十八人是無辜入監服刑的。將前述確信被告有罪之機率提高為99.9%時,則監獄受刑人內,就會大約有三十七人是無辜的。那有罪的人因證據不足而倖免入獄之人數呢?由於前述量化後之比例是以多少百分比確信被告有罪後,才會為有罪之宣告,所以尚難以之計算有罪者倖免入獄之可能人數。不過,可以肯定的是,越嚴格之證明程度,會造成僥倖免於入獄的人數增加,進而可能成為造成社會治安惡化之之一小因子。
Hermitissimo wrote:
別掛著假面具輕描淡寫講什麼”人生經驗”,什麼背幾個官司前科一樣可以”活得好好的“,
本來想說意見不同各說各話,看起來非常礙眼更礙難認同,也勉強可以保持風度不隨之
起舞就算了!
...(恕刪)


都說是個人經驗了,如果這件事發生在我自己個人身上,我連律師都不會請就隨他去辦...

那些支持大公司可隨便刑法告訴的,才令人懷疑是否華碩相關人員派來洗風向的!

Hermitissimo wrote:
但看到”社會責任”這幾個字...不感到強烈的嘔吐感就很難了!嘔吐嘔吐嘔吐
...(恕刪)


所有的公司法教科書都會寫到"企業的社會責任",要吐就去吐那些學者教授吧!
weird@ wrote:
扯到道德那就是價值觀的選擇而非法律問題,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越是民主先進的國家就越少會有處罰人民的法律,而越專制民主落後的國家則相反。看是要寧可錯殺一百也不放過,或寧可縱放也不可錯殺,純價值選擇而已...


而且本件是單純的財產犯罪行為,不算重大也沒有牽扯到基本人權等,要保護的法益跟可能造成的影響權衡下也應是民法而不是刑法!


看到你說道德沒有對錯 就真的看不下去來回你這個謬論!

法律就是道德的最基本底線 基本上 法律=最基本的道德

你說道德沒有對錯 是價值觀的選擇 (感覺和樓主是一個派系) 那等於就是說法律沒有對錯
那很抱歉 你連道德/法律這兩個字都不懂 還敢上這討拍?
法律難道不是 把"大家認為是錯的"行為 制定成法條 讓大家遵守不要犯錯嗎? 怎麼會"沒有對錯"?


還有你說 "越是民主先進的國家就越少會有處罰人民的法律,而越專制民主落後的國家則相反"

你還真是法盲, 事實剛好相反, 越野蠻越不文明的社會 法律條文越少 但是處罰都是最重的. 古時候(包含現在一些回教國家) 都有 殺人者死, 偷竊砍手砍腳的刑罰. 那時候的法律基本就一本 (基本是人治為主)

現代社會隨便就可以拿出幾十本法律條文 (從憲法 刑法 各機關組織法 交通法規 醫療 公司 商業法 教育 ....) 只要你想得到的 大概都有"相關法律條文"規範, 那些行為是"違法",不能做的, 做了有哪些罰則.

說老實話 你和這樓有幾位, 不曉得是"法盲"還是"邏輯觀念"有問題, 建議真的不要再出來丟臉 回家多念幾本書吧



weird@ wrote:
扯到道德那就是價值...(恕刪)
ace ventura wrote:
看到你說道德沒有對錯 就真的看不下去來回你這個謬論!

法律就是道德的最基本底線 基本上 法律=最基本的道德

你說道德沒有對錯 是價值觀的選擇 (感覺和樓主是一個派系大笑) 那等於就是說法律沒有對錯
那很抱歉 你連道德/法律這兩個字都不懂 還敢上這討拍?
法律難道不是 把"大家認為是錯的"行為 制定成法條 讓大家遵守嗎? 怎麼會"沒有對錯"?0分

...(恕刪)


那為什麼中東各國的法律跟歐美各國的法律會有那麼大的差異?


ace ventura wrote:

你還真是法盲, 事實剛好相反, 越野蠻越不文明的社會 法律條文越少 但是處罰都是最重的. 古時候(包含現在一些回教國家) 都有 殺人者死, 偷竊砍手砍腳的刑罰. 那時候的法律基本就一本 (基本是人治為主)

現代社會隨便就可以拿出幾十本法律條文 (從憲法 刑法 各機關組織法 交通法規 醫療 公司 商業法 教育 ....) 只要你想得到的 大概都有"相關法律條文"規範, 那些行為是"違法",不能做的, 做了有哪些罰則.
...(恕刪)


例如整部行政法都是在限制政府,不可對人民有過多的限制及處罰。
而幾乎所有的法律都是以保護社會秩序和個人利益為目的,不是為了處罰人民而立法...


ace ventura wrote:
看到你說道德沒有對錯


道德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搜索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和解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法律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詐欺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前科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老婆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虧欠家人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在華碩官方網站購物買太多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

glavinec.tw wrote:
老婆和政治一樣沒有對錯,就只看你想支持怎樣的觀點。...(恕刪)


+1,

通姦罪和同婚法,目前在亞洲只有台灣獨有~

A錢的一方拿這件案子來指教被害人的”社會責任”...你老師怎麼教的,

掰不出有效辯護拿不出有力證據就來談”社會責任”!?

是哪位大師教出來的,我倒是好奇人家教授認不認閣下這般”高徒“!?

法庭上講出來不怕連審判長都笑出來!?

這麼厲害拿個詐欺被害人因”未善盡社會責任”成為主要敗訴的判決理由,

然後”系統交易平台小Bug=未善盡社會責任”的判例,有的話拿出來開示我這
未進化的頭腦,我公開在此認錯道歉,並衷心佩服閣下之高瞻遠矚!

若是沒有的話要不要摘下閣下網路禿鷹的假面具,承認自己意圖把被告推向
以身試法之人生路徑!?

自己家庭責任都快顧不上了還侈言什麼”社會責任”,這裡不是法庭拿出點良心說話
不是過分要求,就法論法甚至質疑攻擊構成要件,堅持己見硬拗對於手上缺乏有利
證據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是很常見,死馬當死馬醫鬼打牆到辯論終結也鮮少改口,

但要進行人格毀滅戰也得拿點硬材料出來現現,否則明明沒道德又心性惡劣之徒
來大談”道德”...閣下有這種臉皮,但正常人看了都嫌不堪入目!
glavinec.tw wrote:
道德和政治一樣沒有對...(恕刪)


真心感覺你才是大智慧者
可以用詼諧暗喻的手法,輕鬆的切中要害!
Hermitissimo wrote:

A錢的一方拿這件案子來指教被害人的”社會責任”...你老師怎麼教的,

掰不出有效辯護拿不出有力證據就來談”社會責任”!?大笑大笑大笑
...(恕刪)


企業告消費者是常態嗎? 提告前不須考慮社會責任?

這樓發文從來沒有規勸過樓主應該怎麼做,只有針對一些議題作討論發表意見而已。

反而那些一直怕樓主被起訴判刑的,都不知道跟樓主是什麼關係?或是跟華碩是什麼關係? 這些人心態才是可議...

Hermitissimo wrote:
若是沒有的話要不要摘下閣下網路禿鷹的假面具,承認自己意圖把被告推向
以身試法之人生路徑!?...(恕刪)


勸人以身試法?有嗎?
行為事實都已經是過去式了,只剩訴訟程序的攻防選擇。
也只是提供個人經驗,就如同您提供您的經驗一樣! 不同的是個人並沒有勸樓主應該要怎麼做!!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79)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