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花錢請被告用真名發登道歉啟事
還要被告要說賠償原告損失
只為了原告可能輸官司的面子…

真的刷新我的三觀


我補充一下,這是刑法詐欺罪
屬於非告訴乃論,也就是原告提出告訴後
就無法撤銷
但在之前可以開調解委員會進行和解調解
可是這階段看來是未達成協議
這就要進入檢察官偵查階段
此階段只有
1. 不起訴
2.緩起訴
3.起訴
若是1.不起訴,罪證不足,那樓主根本不需公開道歉
若是2.代表已開過偵查庭,且被告犯行經偵查後確實達到需起訴程度,若在此時有雙方和
解書,就可以做緩起訴之請求依據
若是3.起訴,代表罪證足以起訴,且雙方無和解就是要進入法院審理
這時又有
1. 無罪判決,樓主根本不用道歉
2. 有罪,緩刑,緩刑之依據在於被告
的態度是否有悔意,並與原告達成和解
那這也是樓主必須公開道歉的可能
3. 有罪,無法緩刑,這是最差狀況
代表雙方沒達成和解
所以呢?只要進入司法程序後
樓主公開認錯,承認了自己的犯意與犯行
這就很清楚,目的只有兩種可能
1.緩起訴
2.緩刑
所以??

,何必再要求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