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這就是讓襄理看出你的為人態度,不然他就會像NCC給你的回文一樣----四平八穩----只講正經話!
gimichang wrote:
看您開頭的幾段話.....(恕刪)

chou3972 wrote:
您的邏輯自成一格,無...(恕刪)


每條規定一定會有背後的道理

但這些會因人地時物而改變

否則立法院也不必一直修法

合理的絕對配合

無理的何必遵從

陳情是給對方說明

同時也檢視自己

否則不會唯獨指出退租時影本的問題


增加主文內容




經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其中應檢附就是此文的爭議點

爾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影本用途,竟得到為降低偽冒詐騙之風險,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依規定偽冒詐騙者必須先幫消費者繳清所有費用,一個不能使用的門號又如何詐騙,不合常理.

再次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終止1年後,是否監督銷毀退租時留下之影本,來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答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

意圖不明的理由再加上日後棄之不顧,要如何安心繳交身分證影本?

~~若您也認同看法,請將本文盡量分享~~



對於您文末提出所謂的看法我表示認同,但請教,因為認同就要儘量分享;請問這跟您上威寶被依規定要求要提供證件複印有何不同?
更甚者,您提出的盡量分享一事還不具法源依據,豈不更讓人無法配合?
gimichang wrote:
增加主文內容經查為國...(恕刪)
我絕對配合的是合法的,而不僅僅是合理的;畢竟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不是嗎?
立法院嘛!它就是立法用的,有不合宜德它就是修法用的,但在未修之前,難道就只是抗爭/議不尊?
不知您的票投給了哪位/黨立委,何不循序提出?
守法,真有那麼困難嗎?

gimichang wrote:
每條規定一定會有背後...(恕刪)
法律與規定是不同等的

所有的規定都不能違法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

也先看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要不要跟你說理

請你先看完整棟大樓就知道整個過程

一個掌管國家媒體單位

只要是談到身分證影本的用途,就躲起來

現在是第二次了

將身分證影本的用途做合理交代清楚有這麼困難嗎?

規定收取他人身分證影本卻不用負監督銷毀責嗎?

為什麼所有風險都要由消費者承擔

所以說他官威顯赫

我只是一隻小草要如何對抗這巨大猛獸?

因此想結合草的力量

~~若您也認同看法,請將本文盡量分享~~

看來是我阿達,別人都不跟你再扯了,而我還一直糾纏不清,再見不無聊了!
gimichang wrote:
法律與規定是不同等的...(恕刪)
有點無聊耶
規定要雙證件就給他影印就好
然後再蓋章或是自己在證件影本上寫用途
如果你發現他拿去做其他用途你可以告他

很多規定本來就只是在防君子不妨小人
如果是我
我會支持雙證件+本人親辦
對我也算是保障

simon945168 wrote:
有點無聊耶規定要雙證...(恕刪)


習慣不同吧!

有聽過預防勝於治療

能避免就避免之..






gimichang wrote:
習慣不同吧!有聽過預...(恕刪)


行政機關這種回文方式就是這樣.多年來的消極的行政做為就是如此.

就如高雄氣爆事件,第一時間,市政府跳出來撇清責任.說查不到管線資料,出事的地下水道說那是幽靈箱涵,找不到當年公文,絕對不是市政府施做的.又說管線監督責任是屬經濟部.又說業者沒有第一時間通報.

可笑的事,現在證明,市府當初的推諉之詞,逐一被戳破.但那些說謊的官員,卻都沒事.然後,再把責任推給當年驗收已過往的的基層公務員.然而,人家業者可是每年都乖乖繳十幾萬的管線規費耶~

回顧NCC的說法,不就是高雄市政府的說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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