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michang wrote:
看您開頭的幾段話.....(恕刪)
經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其中應檢附就是此文的爭議點
爾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影本用途,竟得到為降低偽冒詐騙之風險,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依規定偽冒詐騙者必須先幫消費者繳清所有費用,一個不能使用的門號又如何詐騙,不合常理.
再次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終止1年後,是否監督銷毀退租時留下之影本,來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答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
意圖不明的理由再加上日後棄之不顧,要如何安心繳交身分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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