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主題)本人親辦~威寶電信你有什麼權力不給我退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解答篇在第14頁#1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第18頁#178
交付影本自行承擔第20頁#194
法務部回覆文第23頁#221
案件編號 20140226E00XXXX
案件狀態 處理中
是否為當事人 是
申訴業務
電信業者 > 01. 行動電話 > 14. 退租
申訴對象/業者名稱 威寶電信
同意/不同意
為處理案件需要或加速處理電信申訴案件,須將陳情人資料轉知「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業者或相關單位妥處。
同意
申訴主旨 辦理退租為何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
二月25日至威寶電信辦理退租事宜
以雙證件證明為本人辦理後
威寶電信要求還必需影印本人證件才可辦理
本人不願擔心個資外洩且極不合理
承辦當時已有影印過本人證件
問承辦人員為何要再次影印本人證件,有何用處?
承辦人員回答:NCC規定,若不配合就不能辦理
當下又撥給威寶電信客服黃姓主管
回答內容相同,就是NCC規定不配合就不能辦理,態度十分強硬
本人當場要求拿出NCC規定
客服黃姓主管說沒有
要我自行找NCC處理
請問NCC官員
已證明為本人辦理退租為何還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
又身份證件影本用途為何?
煩請提供相關條文
案件類別 3.民眾權益之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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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間 103/02/26 00:20
預計完成時間 1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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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其中應檢附就是此文的爭議點
爾後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影本用途,竟得到為降低偽冒詐騙之風險,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依規定偽冒詐騙者必須先幫消費者繳清所有費用,一個不能使用的門號又如何詐騙,不合常理.
再次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詢問終止1年後,是否監督銷毀退租時留下之影本,來保障電信消費者權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回答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
面對各項質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選擇逃避!!
一.臨櫃辦理退租提供雙證件正本足以辨識身分,當下填寫退租申請書並簽名,為何還要影印證件留存.
二.申請通話業務時,早已有留存一份證件影本,為何退租還要再次影印相同內容的影本.
三.既然是辦理退租,當下雙方就已經結束任何業務關係,如何有權力蒐集個資,侵害人格權.
四.臨櫃辦理退租,向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在繳清所有費用情況下,有誰願意冒名退租.
五.相較更嚴謹的金融業,辦理關戶.異動.....等項目,只要核對雙證無誤,就可辦理,無所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權給業著,卻無任何監督銷毀機制,說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發生問題卻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意圖不明的理由再加上日後棄之不顧,要如何安心繳交身分證影本?
~~若您也認同看法,請將本文盡量分享~~
第七章 契約之變更與終止
第三十九條 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
前項費用包括下列款項:
一、尚未出帳之電信服務費用,仍應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納所有費用。
二、電信終端設備及其他契約搭配有價商品補貼款,將依約定總額為基準,以”日”為單位計算。
gimichang wrote:
案件編號 20140...(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