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清所有文章再發言,本公司寄出之商品為全新未拆封,在本公司手上沒有拆封過,
先創是總代理,有總代理的保固標籤就像ASUS的電腦會有ASUS的保固標籤一樣意思,
這是一種常識,建議koko888111不要搞不清楚整個狀況,就在胡亂發言,以身試法,我們不能接受無理誹謗。
給版主lindofu
本公司已經給你機會與時間,郵局寄送此商品的郵差昨天已經回覆本公司,內容如下:
1.郵局承認商品寄送都會不小心壓到,但絕不會去拆封使用,也沒有嚴重壓傷
這一點版主在2011-06-07 18:51 #9 文章編號: 28435742 (本公司已經截圖存檔,再重編輯也沒用)
全文內容如下:
今天2011年6月7日下午5點48分,天氣悶熱,郵差非常客氣和善的打電話來問包裹的問題。
他說東西多,難免會把東西壓壞,這個我可以理解,但我告訴他東西根本沒外箱,只是用廣告單胡亂包,他聽了笑笑的回答......,嗯!明天郵差說會來看東西。
買到個破爛東西可以搞這麼久還退不掉,還專程殺到他們店裡我就真的傻了。
別說消費保護法的鑑賞期什麼的,通知店家東西破爛有瑕疵要求退貨,店家卻拒絕退貨,到現在還在不知道他們要證明什麼還在繼續慢慢搞!
所謂歹戲拖棚,浪費大家的精神時間,這種情況會是評價高的店家嗎?令人好笑。
版主內容說:難免會把東西壓壞,這個我可以理解
但是,事實是,這是板主說的漂亮話,說一套做一套,這商品本來就沒有拆封過,是版主自己拆的,
拆過後版主反悔不想購買,卻故意用誹謗與憑空杜撰的劇情,來誹謗本公司商譽,本公司無法接受。
2.郵差在電話中向本公司說明,收件者(版主)收到商品時包裝還是正常的,只有些微壓傷,收件者(版主)就收下了。
3.郵差在電話中向本公司說明,收件者(版主)向他(郵差)承認,包裝是他自己拆開的,氣泡袋也是收件者(版主)抽出來的,所以這部分不是郵局人員的疏失或問題。
以上通話(民國100年6月9日16點39分,由04-92997309埔里郵局打來)都有錄音存證,鐵證如山,將於下星期對版主提出誹謗告訴。
本公司再次聲明,采昇通訊喜歡和各位網友與顧客結交朋友,但極重商譽,若有任何人以杜撰或幻想的不實誹謗言論,以任何形式公開於網路或報章雜誌攻擊本公司,本公司絕對會站出來捍衛自身權益,切勿以身試法。
所以關於商品的處理後續,將會再PCHOME與版主丘先生連絡相關事宜,但丘先生此交易糾紛為人為因素造成,特此告知全部網友。
有個名人說: 我們人啊!做人要厚道,不要眼底都是勢與利,更不要像瘋狗一樣喜歡亂咬人。
===我是分隔線===
我看了看六法全書,的確好厚,哦!找到了
第二章 消費者權益 第三節 特 種 買 賣
第十八條(課出賣人以上之告知義務)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解約)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這個法規不知道是什麼用途的,嗯!再研究看看。
哦!發現一個不錯的文件『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有興趣的人可以下載看看,是doc文件:
http://www.tttb.gov.tw/big5/word/civil_c/%E6%B6%88%E8%B2%BB%E8%80%85%E4%BF%9D%E8%AD%B7%E6%B3%95%E6%96%BD%E8%A1%8C%E7%B4%B0%E5%89%87.doc
我又到處逛逛看到這個哦!
有興趣的可以參考看看哦!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探討:
http://www.wretch.cc/blog/wchm/2255260
內容自己看哦!
我截錄其中一小段內容給大家參考看看:
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不在此限。」
關於誹謗罪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509號認為: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
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
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
哦!如果是黑心商品會與公共利益有關嗎?嘿嘿!律師有在說,我有在聽。
特別聲明,給大家參考,與任何人的言論或是事情無關。
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