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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編號:56749114
而行銷公司在與企業簽訂合約時,往往會訂出"績效目標",例如一個月要打幾通電話給名單中的客戶,一個月又要完成多少件案件,這也就是為什麼電話中一直要求幾點幾分再聯絡,因為如果發文者直接到門市的話,那業績自然不會算在行銷公司身上,等於白打了一通電話…
至於個資的部分模糊地帶往往很大,說起來就算發文者真的提告之類的,對方一大堆專業律師,要贏也很困難(這也是企業在走灰色地帶時所仰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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