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遞之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
前項物品之寄送人,經消費者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
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後逾一個月未經消
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
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from 消費者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gslin wrote:
法條是這條,你看完後自己決定要怎麼處理吧:
from 消費者保護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以下有誤的話還請用力鞭)
消保法第二十條蠻有趣的...
跟樓上很多人講的可能會構成「侵占」是完全相反的!!
首先廠商寄來的東西跟樓主訂的不同, 樓主是不用負保管負任的.
當然也沒有寄回去的義務.
樓主可以選擇通知廠商, 請他們在合理的期限(法條寫「相當期限」)
之內取回商品.如果沒辦法通知或是時間到沒取回, 那等於廠商放棄這個
東西的所有權.
樓主也可以不通知, 一個月後如果還沒來取回, 一樣變成廠商放棄所有權.
然後商品就變成無主物, 樓主可以取得所有權.
當然正確的做法是通知廠商寄錯東西了, 請他們寄對的東西來. 並且在樓主
方便的時候(沒必要配合廠商)取回寄錯的東西. 凡事留一線, 日後好相見~
與失敗為伍者,天天靠盃都是別人的錯。
與成功為伍者,天天跟失敗切磋直到不再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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