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一般有制度的通訊行,開起來當下檢查沒問題才會讓你簽收手機-然後付錢,所以這個程序中出了手機瑕疵問題都是在開一隻新的,要不然您是可以拒收拒買的!
法令有給買受人應有的檢查制度(民法356條),有出賣人應擔保的瑕疵要立即通知出賣人處理(可以選擇換新品或者不買),否則帶走後都算接受
Vergil.夫 wrote:
貪便宜比價的族群,有...(恕刪)
Vergil.夫 wrote:
手機沒拆封前根本不可能知道裡面是不是有瑕疵,這種狀況也可能發生在網購平台上,如果你 100% 確定網購上賣的定價品都是新的完整手機、不會出現瑕疵手機的話, 我就沒話說啦~
Vergil.夫 wrote:
我的重點是在於你舉的例子很失敗,把東西便宜 等於 吃到假油這個套用到手機上,講的好像是賣方故意用低價來銷售瑕疵手機似的,明明網購上購買也是可能會遇到瑕疵品的啊~
TopYoung wrote:
我會說你的結論很失敗
反正不守法(通訊行)是對der...
Vergil.夫 wrote:
如果說通訊行在你購買前就已言明在先,你可以選擇要不要買、沒人逼你一定要只能在通訊行買,如果你無法接受此等做法可以拒買通訊行的貨,以後都直接在網購買喔~!
TopYoung wrote:
嗯...沒想到商家明確違反民法的規定 我們只能用拒買來表達意見
那是不是賣假油 我們也只能以拒買抗議啊...
二套標準...
小錯就可忍受,大錯就要訴之法律
TopYoung wrote:
真的是上了一堂台灣現實法律知識
結論真有學問(果然國文程度很好)
Vergil.夫 wrote:
我只是提出了在購買前消費者可以選擇的做法,要選哪種隨便你。
Vergil.夫 wrote:
過獎了(由衷地),但我不是在講法律知識,只是在陳述有人把一個明顯不恰當的例子硬塞到手機這件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