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閃電購物網被勒索的經驗

好一個標題殺人......
一開始以為是普通糾紛來著
結果看到那盒子....
瞬間就明白了一切
盒子背面磨損成那樣,是拿來墊桌腳嗎?
盒子破損是要送回原廠處理再加工的
這中間的成本誰要負擔?!
這麼計較成本的你怎麼會沒想到?!
還是說你願意親自送回原廠再送回倉庫?!
說不定真的會算你五塊錢就好!
以我的標準 紙盒的確被你弄到破損了

如果你覺得賠300太貴 那你就自己花5元成本 做一個新的紙盒還他
消保法第19條已然明文規定消費者在猶豫期(鑑賞期)間內,有權利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要求解除買賣契約退還價金,其中所謂解除契約退還價金,就是規範業者與消費者,彼此均應依民法第259條規定,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雖然,商品的包裝不能算是商品的一部分,但無礙於該包裝紙箱須隨契約解除後, 一併返還業者的事實;尤其,當消費者依法擁有自主、任意、不附理由的解除契約權利時,適度要求維持包裝紙箱的完整性,既不違反消費者預見自己即將解約的可能性,也不是一件絕對做不到,或者很難做得到的事,所以,消保官建議消費者在收到郵購買賣的商品後,有義務按臨櫃買賣般的仔細標準,小心拆封包裝紙箱,倘若消費者違反臨櫃買賣的慣例合理拆封,造成業者必須額外支出包裝紙箱的損失時 ,恐怕無法避免業者訴請賠償的要求
喔,所以你是說消費者還要負擔來回運費就是了,違法

shenomenon1110 wrote:有能力買那麼貴的手機卻沒辦法分辨是非? ...(恕刪)

這種討論不搬椅子對不起自己!!!
版主加油
那一看就知道手工盒!

5元只有動作。

可能下個幾十萬個,可以20來元。
Q3:特種買賣欲退貨及其猶豫期如何計算?剛好是假日最後一天怎麼辦?

A:消保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將商品或服務退還給廠商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怕有人看不懂重點
這就是法律,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還是有人看不懂

猶豫期不是免費試用期
產品原包裝不同於物流的瓦愣紙外箱,所以是屬於商品回復原狀的配件之一

原包裝被弄爛成這樣
連條碼都壞了

假設商品無損
代理商要 "整新" 再賣,要從國外重訂一個原廠包裝盒 + 條碼,可能耗時1~2週,期間還要承受可能的商品降價損失,只討300元很便宜了
假設商品有損
代理商只能當 "拆封機" 再賣,代理商損失更大。

要求無條件退款?
照片是鐵證,版主打官司也不會贏。
驚訝!手機盒子搞成這樣還能退貨!!!
看來閃電購物服務還不錯!下次來買看看!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
現在消費者都自己無限上綱,自以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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