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88888888 wrote:
Q3:特種買賣欲退貨及其猶豫期如何計算?剛好是假日最後一天怎麼辦?
A:消保法第十九條及第十九條之一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對於所收受的商品或服務不願買受時,可以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將商品或服務退還給廠商或用書面通知廠商解除買賣契約,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不需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怕有人看不懂重點
這就是法律,法律已經白紙黑字寫的清清楚楚,還是有人看不懂
法律是吧...
那... 不知道這個解釋有沒有打臉 連結
連結內的一段
另如網路企業經營者表示不可退貨時,除非消費者有超過檢查之必要行為或具有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造成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之情形,此時消費者方喪失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除權外,前述業者若不許消費者退貨,則與前揭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有違。
法律是吧...
請解釋一下 如果閃電購物如實告知消保官
外盒視做商品的一部份
那消費者(您)對外盒做出的損毀要不要負上責任?
還是您認為您無責?有權?
難聽點 閃電購物要求你賠個三百外盒費
很便宜了...
如果閃電購物強烈說你毀損商品(指外盒也是商品的一部份)
不好意思
您就是要乖乖吞下去
對了 這連結別說看不懂喔
那就是消保的Q&A

剛才發完言就看到在說三星大本營...
我該不該說從別國來的客人 不要以別國的消費方式看待台灣的基本消費方式呢?
自己都沒有問題嗎?(笑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