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hklnm wrote:
想想先進國家,一個...(恕刪)
一、按「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7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為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2條第10款及第19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某企業經營者網站規定不提供7日無條件退貨」事項,當企業經營者藉由網際網路交易方式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參照前揭法條規定,即屬郵購買賣,此際消費者即擁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行使無條件退貨解約之權利,倘企業經營者自行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所售商品不得退回,即屬違反前揭郵購買賣之規定,該約定即為無效。惟前揭說明之適用仍應就具體個案事實有無符合前揭法條要件加以認定。
可以去投訴看看啊XDDD
成功了可以免付那3000退貨
台灣會在國際出名
恐怕apple對我們的售價會提更高了

居然跑出一個先進國家之說
國情問題真的差滿多的
我們台灣就是有些根深蒂固的觀念
你打這種比方
就好像為什麼台灣到現在都還不開放重機上國道一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