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昇通訊黑心商品』SonyEricsson LiveView MN800 藍芽即時通 藍芽手錶 開箱 測試文

========================我是分隔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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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多位素味平生杖義執言的網友,雖然我不是好野人,
但是社會上還是有善心公益團體可以不用花錢
就可以請求協助。

至於有人聽信那一方的什麼言論就把個資傳真給對方了(妥當與否請自行判斷),建議你可以打電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02-6632-8282

pchome 購物街有七天換貨,商店街不曉得有沒有這種機制
回覆給(jiexika_j)與(敏)與(黃君君)與(i.civic)與(黃泉弔命)
PO文都很公正,這才是言論自由

回覆給(憐憐憐)
您可以說出來,本公司有沒有跟您要任何個人資料,您有沒有傳真任何資料給我們,
我們最欣賞的就是,懂得勇於認錯的人,怎還會計較需不需要任何資料^^

回覆給版主(lindofu)
不要再胡扯了,本公司至今沒有跟任何人收過任何資料,歡迎你向(憐憐憐)查證,
再來,版主又扯謊了,到底是國字看不懂還是??
本公司在6月10日17:17:42就已經回覆給你了,有圖有真相,

你今天PO的圖是6月10日8點多的,到底跟我們說的有甚麼關係啊??
我們在6月10日17:17:42就已經回覆給你了,你在(2011-06-10 23:10 #31)還在說謊,
還在說我們沒有退貨,黑心店家,請問你人為造成的損壞,我們如何幫你退貨,
現在誰對誰錯很明顯了,版主心裡若沒有鬼,為何不敢再繼續攻擊,為何急著到處找法律諮詢,
因為我們將他所說的謊,通通拿出證據反駁了,但是版主卻連一句道歉都沒有說喔,
還在為自己說的謊找任何幫助喔,本公司實在不知道版主再想甚麼,只能說,人心不古
關於貴公司寄來的商品透明封裝貼紙已經是割開部份,經訪問律師的大概情況如下:

商業買賣時除非特別明定說明該商品為二手,中古,開封,展示品等等以外,則一般認定之交易物應為新品。
而關於外包裝是否開封過亦可以做為新品的判斷。

在一般情況下廠商出產的商品,為確保在經過運送,商品販售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裡時,
打開的物品內容物完整如出產時的完整且未短少配件,因此在外包裝開口處以貼紙或是膠帶給于粘貼封住。

對於貴公司在廣告頁面宣稱商品為全新未拆封,而寄來的商品的透明封裝貼紙已經是開封割開過的部份,
在常理判斷上該商品已經具有疑似曾經開啟使用過的情況,因此可以認定該商品並非全新品。

因此貴公司可能涉及以下兩個法律問題:

1.廣告不實
2.刑事詐欺


關於貴公司未經本人同意直接(故意)於此論壇公佈含有我個人隱私權的圖片資料部份已經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內的相關法律條文。
有句成語~~理直氣壯 出社會後覺得應該改為~~理直氣和
就算有道理 也不能夠太咄咄逼人 否則會達到反效果
我並非偏袒某一方 只是覺得事情好好處理 這樣對雙方才會是最好的結果
說不定只是誤會OR溝通有問題 靜下心來好好談 這樣才會有結果
如果只是各說各話 似乎對事情沒多大幫助
直接走法律必然會兩敗俱傷,但當無法避免時,為了保護自己必定會有所作為。

題外話:
當一頭野獸離開了它的環境而進入人類環境到處咬人傷人而無法控制時,為了制止傷害繼續擴大,唯一之途只有撲殺它了。
不知道板大在搞什麼笑

如果代理商的封條沒割開 是裡面內層的透明封條被割開

這就是代理商割開檢驗內部產品阿

不懂板大一直在爭論這點幹麻??

版大有空問律師,不如打電話問先創是不是他們割開的

人在動怒的時候聽不進去任何意見

只是覺得這是個常識 信不信由你


回覆版主(lindofu)
是不是全新未拆封,本公司已經PO圖與文字說明的很清楚了,
若看不懂國字,我們再引導你一次,請到2011-06-08 03:34 #11 與 2011-06-08 16:13 #17
再一次的看清楚,本公司的證據圖片跟文字說明,
還是要放埔里郵局的郵差跟本公司的錄音給你聽,我們都很樂意為你服務
 
至於關於你個人資料的問題,我們再引導你一次,請到2011-06-08 18:18 #19觀賞

至於你若有任何證據,也歡迎對我們提出告訴或申訴,本公司尊重你的決定,
你用譬喻的方式來指桑罵槐,我就想到蘇東坡的故事,你大概就是這樣吧




回覆(lraychee)
基本上,本公司就是理直氣和,機會給過不只一次,
證據通通提出之後,版主無話可說卻依然繼續誹謗,
本公司可不是聖人,
不要跟我們說被人砍一刀後,還要跟他說謝謝,我們來好好談一談,世上沒這種道理,
我們做不到,我們不是聖人,
如果這個事情發生在各位網友身上,有網友做的到以德報怨,打右臉左臉也給他打,
給我們聯絡方式,我們將不恥下問,好好請教^^




本公司認為,有的網友說一套,做一套,光是誹謗本公司的網友,本公司說要提告,
那些網友就開始覺得我們告的沒道理,那我們就真的不懂我們被誹謗,是不是要到處去哭訴了,
誹謗別人之前,有沒有想過別人的心情,把自己錯誤建築在別人痛苦上,
再反過頭來要求,別人不能對她做任何事情,網友真是有夠自私,教育失敗阿,
更何況是,我們再要告之前,都一再的給自新機會,我們已經仁至義盡,
刮別人鬍子前,先把自己鬍子刮乾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點小道理,不用我們來教導吧
消費糾紛 還是找消保官吧

第三方客觀為這件事情做個總結

告來告去 不是很浪費彼此的時間金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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