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惡劣的店家 - 光華商場的領袖數位(碼)

版主註冊的名字,我就認為是一種置入性行銷

還加上網址??
s8726413 wrote:
版主註冊的名字,我就...(恕刪)

對啊 根本是醉翁之意不在酒
看到黑影就開槍
抱怨之餘順便打廣告
真是...................................無言
個人認為整篇文章重點就是店家認為商品包裝內容不完整,要買家拿2500押金,而買家認為不合理,而認為店家應該讓其全額退費

所以個人是認為店家這個規定在金額方面是不是有調降的可能,畢竟那只是附屬品
真相越辯越明
樓主真是令人大開眼界

店家的回應怎麼樓主不敢面對?

回頭看看一開始樓主如何砲火猛烈
再來轉變成轉移話題

簡直精彩萬分,張力十足

還是希望店家可以提告,事情已經不是買賣對錯問題

而是樓主利用網路散播不時言論,侵害店家商籲

刷退,不還保力龍
真是太屌!

本來店家錯到底,結果被你扳回一成

蔚為奇觀
我認為
這應該算是"買賣糾紛"吧
即便告到消費者協會 應該還是可以強迫換貨才對
因為此次事件並非因為消費者自行改變心意想換其他貨品貨退貨
而是因為店家推銷了錯誤的商品 給了消費者錯誤的資訊 而完成了此次的交易

當初賣錯電腦的先生已出面表達歉意個人表示肯定 人本來就都會犯錯的
但我實在是不以為然這家店有決策權的主管,根本就沒有站在消費者的立場
沒有誠意幫消費者解決問題

其實店家還是可以回收處理這件沒有完整包裝的商品 只是想不想+怕麻煩罷了

因為說來說去....他們只想到他們自己.....

卻沒有想到消費者都還沒跟你算處理退貨"花的時間跟交通費"

看來看去 業務認錯了.... 店家代表還是不想為業務犯下的錯誤負責








darkens2001 wrote:
而是樓主利用網路散播不言論,侵害店家商籲...(恕刪)


選字請正確,否則我看沒幾天你會被01的管理員鎖權限喔
s8726413 wrote:
選字請正確,否則我看...(恕刪)

s8726413 wrote:
選字請正確,否則我看...(恕刪)

darkens2001 大大我挺你
小正正如此做
明明錯在先
還公開店家名稱
本來就是損害商譽
店家有權提告毀謗
有點法律常識的都知道喔
請看
在網路發言要謹言慎行 切勿公開他人姓名 公司名稱 以免觸法

01.在網路上公開的說明 真實姓名理所當然會成立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

02. 關於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的毀謗罪,侵害了個人法益,是屬於犯罪行為,司法機關是有追訴犯罪的義務,因此只要檢具相關犯罪事實,向檢察 署或是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檢察署或是警察機關就會發動刑事訴訟程序,將犯罪行為人揪出來,追究他的刑事責任。 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

03.08.另外在網路上公然侮辱或毀謗他人,在民事方面是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權(名譽),因此被害人(若所陳述被害人的說明為事實則不成立)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 請求損害賠償。

「誹謗罪」的行為人必須指摘或傳述損害他人名譽的「具體事件

這律師都知道喔
小正正 你應該慶幸 這家公司沒告你
否則你就.................................................吃不完兜者走
TO kuan-lin 大大

你把我的言論標記起來用意為何?

我挺gogopixer大大,但前提是他要用字正確

我支持gogopixer的言論,但不支持他用同音字來處理(是故意打錯還是怕被告?)


版規就是這樣寫:
4. 發表及回應文章,請不要文不對題,故意離題及語意不明,選字要正確並且請使用標點符號。

gogopixer wrote:
我認為這應該算是"買...(恕刪)

店家確實有錯 但店家也願意退貨
但小正正也有錯啊 不是嗎
包裝不完整 還賴店家
難道這樣的消費者都不用負一點責任嗎
包裝不見 還敢理直氣壯
你也真是厲害
大家的眼睛是雪亮的
TO s8726413大大
抱歉 沒人針對你喔
造成您誤會深感抱歉
我不小心按到引言
沒有惡意 請別誤會
指是看不慣現在消費者有錯
卻不肯認錯
不是針對你
再此解釋 請別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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