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膠貨幣講的就是消費者的當場便利性和先消費後付款的快感
也因此VISA / Master .. 這些機構提供了這個國際性的交易平台
理論上提供塑膠貨幣管道可以刺激消費 對商家的生意是有幫助的
所以在商家與卡片公司合約中就和廠商約定要抽消費金額的千之十幾(不同合約略有差異)的手續費
這筆費用理應由商家自行吸收 (ie, 薄利 but 多銷)
但不可轉嫁給消費者 (合約上也有註明)
如果商品標價是100未稅
那付105是正常 (買東西的5%稅金是給政府的 廠商逃稅當然違法)
但付107擺明是廠商維持利潤轉嫁成本的方式(這和當初薄利 but 多銷的概念不符)
違不違法? 一開始就違反和信用卡公司的合約了 後面不用再談
但台灣是個普遍不太守法的社會
消費者想的是便宜 商家想的是利潤
兩個相加就蹦出 107這個刷卡數字
嫌它不合理當然可以提告 但相信你我都沒有這個時間搞這種鳥事啦
107? no way
105? why?
100? 老闆, 可不可以算95?

PS. 千之十幾其實卡公司和銀行都有分到, 您就知道台灣的銀行發卡還要年費多不合理
先簡單講結論:一般性的銷售(金融業、特種行業除外),所標明的『售價』,應該都是『含稅』的。
同時,如果可以刷卡,那麼『售價』就不能分『刷卡價』、『現金價』。
因此,簡單的說就是:貨架上的『價格』,等於付現,也等於刷卡價(如果可以刷卡)。
售價﹦含稅價的理由: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條: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營業稅。
第2條: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
第14條:營業人銷售貨物.......均應就銷售額.......計算其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應收取之營業稅額。
第16條:第14條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但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在其內。
所以,店家﹦營業人﹦納稅義務人;銷售額﹦售價(注意,本次銷售之營業稅額不包含在銷售額內喔)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
第貳章 收單業務
一、 推廣
2. 收單機構嚴禁特約商店加收手續費,若經查屬實,應予懲罰或停止往來。
三、 簽約
收單機構與特約商店之合約應涵蓋下列事項:
3. 特約商店不得將信用卡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負擔。
最後,補上一個國稅局的新聞稿:(連結在此)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光華商場.......卻迭遭消費者檢舉常未主動開立發票,或產品常以所謂「未稅價」標示........要求消費者再加附5%的營業稅,蓄意促使消費者打消索取統一發票的念頭,逃漏稅情形極為嚴重